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4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這是黨的十九大之后出臺的第一部文化方面的法律,也是公共文化領域繼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對于進一步健全我國文化法律制度、促進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具有重要意義。(11月5日 《人民日報》)
公共圖書館是傳承人類文明、傳播先進文化、開展社會教育的重要場所,是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滿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有重要作用。而即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公共圖書館法》,作為黨的十九大之后出臺的第一部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規,必將在促進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的精神文化權益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縱覽《公共圖書館法》的條款和內容,不難發現亮點多多,而所有這些亮點,都體現了讓這部法律立得住、行得通、切實管用的立法初衷。換句話說,這部法律強調實踐性,看重可操作用,目的就是讓其在推動、引導、服務全民閱讀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就是希望在它的引領之下,真正迎來“全民閱讀時代”。
按照《公共圖書館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共圖書館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大對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的投入,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并及時、足額撥付;國家扶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可以說,把經費納入政府預算,并且能夠及時、足額撥付,這才是公共圖書館事業有望得到長足發展的根本。
而在足額經費的保障之下,我們有了圖書館,圖書館里面也有了數量足夠、品種豐富的圖書,是不是一切都萬事大吉了呢?顯然不是。實際上,全國縣級以及以上城市都擁有了公共圖書館,但是,因為管理水平滯后,服務意識欠缺,多數基層圖書館都落得一個“門前冷落鞍馬稀”的局面,造成了文化資源的巨大浪費。在有了經費保障之后,公共圖書館應該向現在的民營書店學習,以舉辦讀書沙龍、邀請本土以及外地社會各界文化人士、作家舉辦座談會、簽售會等等,讓公共圖書館成為一個文化磁場,吸引市民讀者前來,營造良好的讀書氛圍。
也只有這樣,各級各地公共圖書館,才有望像投入民眾精神文化領域的一塊石子,然后產生漣漪,向周圍擴散,最終在全社會形成一種良好的讀書環境和風氣。而那些經常光顧公共圖書館的人,才會一個影響兩個,兩個影響更多,進而增加整個社會讀書人的“保有量”。如果還像現在這樣,單純依靠館藏的圖書坐等讀者上門,那么,《公共圖書館法》所倡導的意義,恐怕就要大打折扣了。
總之一句話,有了專門的法律作保障,公共圖書館的發展會邁入一個新時代,服務也要邁入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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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康金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