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近日公布《志愿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志愿服務組織的法律地位、規范管理和活動開展等進行了系統規定。專家認為,《條例》的出臺將進一步推動志愿服務制度化、常態化發展,提升志愿服務整體效能。(9月7日新華社)
志愿服務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我國志愿服務事業經過20多年的發展,團結凝聚了18萬多個志愿服務組織、超過6600萬名志愿者,在推進精神文明建設、推動社會治理創新、解決群眾實際困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客觀上也存在活動不夠規范、權益保障不夠有力、激勵機制不夠完善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志愿服務良性發展。
自1999年廣東出臺我國第一部志愿服務地方性法規——《廣東省青年志愿服務條例》,至今全國已有34個省(區)、市制定了志愿服務地方性法規。志愿服務的地方立法雖然發展很快,但對于志愿服務組織的界定、對志愿者權益保障、獎勵措施與獎勵標準、志愿服務中的法律關系與法律責任等方面,各地差異較大,執行水平不一。志愿服務,需要國家版法律保障。
首先,有利于彰顯志愿者精神。《條例》明確規定,志愿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志愿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這鮮明確立了志愿服務組織的法律地位,它屬于非營利性組織,不同于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等組織,為維護志愿者、志愿服務活動組織和志愿服務對象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這是對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有力的價值引導,更是對志愿服務理念的廣泛普及和志愿者精神、雷鋒精神的大力弘揚,以進一步推動志愿服務活動在全社會蓬勃開展。
其次,有利于規范志愿服務活動。志愿服務活動雖是自愿、自覺的奉獻行為,但也須遵規守法而行。《條例》明確,開展志愿服務,應當遵循自愿、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圍繞這一原則,《條例》從志愿者招募、權利保護、能力培訓、服務安排、激勵回饋、經費保障、信息記錄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范,建立了投訴、舉報等監管制度,為規范管理志愿服務活動提供了法律遵循。
第三,有利于提升志愿服務整體水平。《條例》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在志愿服務中的作用、職責和要求等進行了明確規定,并特別要求對在志愿服務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這無疑有利于充分挖掘和有效運用各種社會資源,有助于多元合作的志愿服務供給模式的形成,保障志愿服務事業健康發展。
方興未艾的志愿服務事業,需要從國家層面立法弘揚志愿者精神,規范志愿服務活動,保障志愿者合法權益,統籌發展志愿服務工作,進而推動我國志愿服務事業更上一層樓。(安溪縣委文明辦 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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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康金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