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草案8月28日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加大了對侮辱國歌行為的懲處力度。草案二審稿規定,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8月29日《北京日報》)
我國于1990年、1991年分別制定實施了《國旗法》和《國徽法》,將如何尊重、使用國旗和國徽納入法治化,而侮辱國旗、國徽的惡行,也被寫入刑法,嚴重者將承擔刑責。與國旗、國徽一樣,在憲法中擁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國歌的神圣尊嚴同樣需要“嚴刑峻法”護航。
一審稿明確: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或者故意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損害國歌莊嚴形象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對這一表述,參加審議的人大常委會委員普遍認為偏輕了——對“侮辱國歌”行為的最高代價,僅僅“處以十五日以內拘留”。而《國旗法》和《國徽法》在“處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前面都是如此表述: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肯定的是,提交審議的二審稿采納了上述建議,強化了對“侮辱國歌”行為的懲戒力度,即增加了《國旗法》和《國徽法》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樣的表述。這體現了法治的公平與進步,提升了對損害國歌尊嚴的懲戒功能。不能不說,隨著社會多元化業態的加深,對國歌的篡改、歪曲和貶損現象偶有發生,這不僅是對歷史的否定,更是對國家的污蔑。對于屢教屢犯、構成犯罪的,就應像侵害國旗、國徽尊嚴一樣依法追究刑責。事實上,一些有國歌法的國家,公開場合“侮辱國歌”都要受到嚴厲懲罰。比如,羅馬尼亞一位歌手在公開場合篡改國歌就被判刑、罰款。俄羅斯修改國歌需國家領導人親自簽訂。可見,各國對國歌尊嚴的高度重視。
需要指出的是,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侮辱國歌”的方式也表現出新的情形。正如有委員提出,“規定在‘公共場合’的惡意行為要受到懲罰,是不是意味著在其他場合,比如朋友聚會,就可以不受處罰?”此外,互聯網時代下,“公共場合”的概念也在延伸,QQ群、微信群等也是公共場合,但囿于一些人的認知,在網絡空間社交平臺“侮辱國歌”的并不鮮見。對此,委員們也提了很多意見和建議。總之,對于“侮辱國歌”的行為,不能留下任何的法律空隙,包括侮辱國旗、國徽的惡行,不管其發生的場合是否是公共場合,都應受到制止和嚴厲懲處。(安溪縣委文明辦 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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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康金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