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22日開始首次審議國歌法草案。草案共15條,就國歌的地位、奏唱國歌的場合、國歌奏唱的形式和禮儀、國歌標準曲譜和官方錄音版本、國歌的宣傳教育、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作了具體規定。(6月23日《光明日報》)
“起來!不愿做奴隸的人們!把我們的血肉,筑成我們新的長城……”每當國歌響起時,都會讓人心潮澎湃。國歌是國家的象征,代表著國家的神圣與尊嚴。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但現實中,神圣的國歌并未得到普遍尊重。
不難看到,有人在開業典禮上放國歌;國歌響起時,有人嬉笑打鬧、隨意走動、接打電話、左顧右盼;更讓人不可容忍的,有人竟在婚喪活動中播放國歌。出現這樣的現象,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對國歌的神圣和尊嚴缺乏敬畏。為國歌立法,規范國歌使用,必將使依法愛護國歌、尊重國歌的理念更深入人心,讓國歌更顯神圣和尊嚴,更具國家和民族凝聚力。
不以規矩,不成方圓。國歌法草案對奏唱國歌等行為作出具體規定,就是對國歌的神圣和尊嚴“立規矩”。草案規定,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奏唱、播放國歌;國歌不得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廣告、公共場所使用的背景音樂等;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或者故意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損害國歌莊嚴形象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這些規定,相信任何有國家情懷的人都會贊成,堅定支持捍衛國歌的神圣和尊嚴。
為國歌立法,是世界上普遍通行的做法。例如,俄羅斯、加拿大等國家早已制定了專門的國歌法,日本、新加坡等國將國歌與國旗、國徽等國家象征一并立法作出規范。不僅如此,一些有國歌法的國家,在公開場合下羞辱國歌則要嚴格執法。羅馬尼亞一個歌手在公開場合篡改國歌就被判刑、罰款。我國早在20多年前,國旗、國徽就有了專門法律,同樣作為國家的象征,國歌也應享有“同等待遇”,對一切褻瀆國歌者應像侵害國旗、國徽一樣依法制裁!
《義勇軍進行曲》不僅唱出了特定時代人民群眾的呼聲,更傳承著國家和民族的精神,任何時代、任何時候都需鏗鏘唱響、弘揚光大。為國歌立法,嚴格規范國歌的奏唱、使用等行為,堅決捍衛國歌的神圣和尊嚴,以“最正確姿勢”對待國家第一聲音,正當其時。(泉州市委文明辦 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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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康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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