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善意救助者責任豁免規則,被稱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勵善意救助傷病的高尚行為。(人民日報)
“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這句歌詞既刻畫了水滸英雄的豪俠之氣,也是對中華民族見義勇為傳統最形象的解讀。現下,一些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的現實案例,卻讓“扶不扶”、“救不救”成了社會難題。所幸,“好人法”幾經修訂,最終確立了“見義勇為不擔責”原則,為見義勇為者解除了后顧之憂。
但值得注意的是,民眾要準確把握“見義勇為不擔責”原則,不能將這個原則簡單化或是擴大化。他的完整描述是:“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要警惕簡單粗暴的見義“勇”為,更要防范“社會青年”假見義勇為之名,行斗勇斗狠之實。
宣傳“好人法”,為見義勇為加油鼓氣。過去我們“掃文盲”,而今我們要著重“掃法盲”。對于中國絕大多數普通人而言,法律很有距離感,他們不僅對具體的法律條款知之甚少,甚至可能沒有基本的法律意識。因此,鼓勵見義勇為,首先要對“好人法”進行最廣泛的宣傳。充分利用媒體,對“好人法”進行宣傳報道,發動各級司法部門,特別鄉鎮司法所,對群眾進行最直接,深入的宣傳解讀。讓見義勇為者無后顧之憂,逐步涵養樂于助人的良好風尚。
善用“好人法”,發揮法律最大效用。法律只有被善用才能發揮其真正的價值。一方面,對不善于用法律進行自我保護的見義勇為者,司法部門應當主動介入,為其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另一方面,對試圖通過鉆“好人法”空子,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不法之徒要嚴加懲戒。“好人法”看似簡單,卻是保護見義勇為的利器,是維護社會治安的良方,改善人與人關系的粘合劑。
此外,“好人法”還需要各地方政府提供相應的配套保障。公安部在近日發布的《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除明確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擔責外,還明確在無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情況下,由醫保和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兜底解決。因此,地方政府要做好為見義勇為事先“埋單”的準備。同時也要出臺相應的鼓勵措施,讓見義勇為者既有“面子”,又有“票子”。
立法保障,讓好人不擔責是社會的一大進步。社會需要見義勇為者的“俠客”,而不是漠然的“看客”。讓法律為見義勇為者撐腰,“看客”有望變“俠客”,反之亦然。(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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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康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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