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善意救助者責任豁免規則,被稱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勵善意救助傷病的高尚行為。近日,公安部發布《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規定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康復費等因見義勇為引起的合理費用,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擔。(3月21日《人民日報》)
假如路遇兇險,是及時站出來制止,還是退在一邊觀望等待時機,抑或干脆是視而不見?這恐怕是很多人在見義勇為時面臨的問題,也可以稱作道德困惑。因為他們一方面要面臨顯而易見的兇險,另一方面又可能要承擔無法預測的損害。可正是這種猶豫不決或者冷眼旁觀,就會放縱加害者,加大受害者的損失。
法律是一劑拯救道德困境的良藥。將“見義勇為免責”明確寫進《民法總則》,更有其它相關部門的配套法律規章,甚至還有一些地方規章里有獎勵見義勇為的規定,這無疑如一劑強心針,極大地打消了“救不救”的疑慮,堅定了勇敢者的決心,為弘揚社會正義注入一股巨大的力量。
法律一小步,文明一大步。見義勇為入法,這只不過是萬千法律條文中的一條,但這條法律背后透著濃濃的制度善意。它讓那些猶豫不決者放下思想包袱,讓旁觀者勇敢向前邁一步,對加害者產生心理震懾。見義勇為入法可謂是一招活棋,激活了維護正義的社會力量,打擊了邪惡的囂張氣焰。別小看這法律制度完善的一小步,它絕對是社會文明前進的一大步。
見義勇為的法律規定需要細化。“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民法總則的規定具有指導性,還需要更細化可操作性的配套法律制度,如司法解釋或部門、地方性規章的出臺。對責任人、受益人、加害人等進行明確的劃分,將見義勇為者權益的維護明確下來等。因此,這就呼喚更多相關部門或地方政府積極作為,以完善“好人法”法律體系。
有法律托底,勇者才更有力量,勇者的腳步才更加鏗鏘。(言旭)
![]() |
![]() |
責任編輯:康金山 |
- 2017-03-28讓文明城市因特色而“聞名”
- 2017-03-28拒絕校園暴力 讓文明友善成為常態
- 2017-03-28廈門 文明擦亮這座城
- 2017-03-27省委文明辦定于3月31日組織開展“我們的節日.清明”主題活動
- 2017-03-27微矩陣丨閩清:開展“文明祭掃、生態安葬”殯葬改革移風易俗宣傳月活動
- 2017-03-27省委文明辦定于3月31日組織開展“我們的節日·清明”主題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