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民法總則。其中,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與草案中“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相比,直接刪掉了施助者的民事責任,對施助者作出了更有利的規定。
近年來,社會上屢有施救者因救人不當而承擔責任的判決,一時間“扶與不扶”、“救與不救”、“見義勇為與不為”成為擺在我們每個人面前的兩難選擇更是讓整個社會籠罩在“沒有無緣無故的好人”這樣的法理推斷下。其實,早有不少省、市、自治區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如加強對見義勇為者的保護和獎勵方面的規定,國家層面則有《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出臺,但均未上升到基本法的高度。此次民法總則特別規定的第一百八十四條,則以民事基本法的高度為社會定了調,為好人撐了腰,可謂以法之名呼喚好人精神,充分體現了法律對社會的關切和回應。
首先,保護力度大大增強。從地方性法規或部門規章上升到民事基本法,法律效力得以提高。而且從保護見義勇為者的積極權益,到保護其消極權益即不承擔民事責任,事實上為好人提供了更周全的法律保護。
其次,適用范圍進一步拓寬。早前出臺的地方性法規基本上都局限于見義勇為行為,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自愿實施的緊急救助行為”,不僅包括了見義勇為,還包括了更多類型的善行義舉。這就意味著只要是屬于該條規定的救助行為,就無承擔民事責任之憂。
第三,社會效應更加積極。法諺有云:“法律是明燈,指引著生活的航程;法律是標尺,刻畫出人生的去從。”刪除救助者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無疑向社會昭示了我們所堅守的價值選擇——積極鼓勵與人為善,大力倡導善行義舉,弘揚傳承好人精神——而我們也有理由相信,有法律給撐腰,越來越多的好人會放下顧慮,積極救人于危難之中。
可以說,此次民法總則對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回應了社會上普遍存在的道德疑慮,緩解了我們長久以來的道德焦慮,指明了整個社會應該遵循的道德方向,為我們樂善好施、助人為樂等傳統美德的傳承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以法之名,我們呼喚好人精神;有法撐腰,大家更應踐行好人精神!(韓茜)
![]() |
![]() |
責任編輯:康金山 |
- 2017-03-21福州市臺江區召開文明城市建設工作推進會
- 2017-03-21文明參天樹 眾人培沃土
- 2017-03-21出境旅行——文明游覽
- 2017-03-21出境旅行——文明用餐
- 2017-03-21出境旅行——文明拍照
- 2017-03-21出境旅行——文明禮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