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戒權”擺上臺面
近期,青島市政府發布地方性規章《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將于今年3月20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情節嚴重的,視情節給予處分。學校的懲戒規定應當向學生公開”。
“熊孩子”可以被懲戒,這是全國以及地方教育性法規中少見的提法。記者從青島市教育局獲悉,有關《辦法》相關問題的回應將在近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統一回應,在此之前不便做出解釋。
“一邊是越來越大膽調皮、難以管束的學生,另一邊則是各種體罰學生的‘禁令’、少數家長的非難以及社會輿論的苛責。身為教師,有時連自己是否還有批評學生的權利都拿不準。”山東煙臺市一位中學班主任如是告訴記者。采訪中,多位一線教師表示,明確教育懲戒權對學校教育是個好事,這證明了有關部門的擔當。
多位中小學生家長表示,現在孩子接觸電視、網絡較多,成熟較早,懂得多,家長管不了。而且光靠嘴上批評教育,對很多“熊孩子”來說沒什么用。所以支持學校教師使用適當懲戒的權利。
另一方面,也有學者認為教師不應該具有懲戒權,這是不人性化的,“教師對學生實施懲戒實際上是否定學生自我負責的機會”。
實際上,關于學生懲戒的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話題。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介紹,此前教育部出臺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第十六條中規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
沒有明確范圍和內涵之前,懲戒容易滑向體罰則是另一爭議點。“不能把懲戒等同于體罰。”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教授李立國認為,在青島明確“適度懲戒”內涵前,認為其會給“體罰”解禁,或是誤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都明確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不過,一些地方矯枉過正,往往“退一步”變成回避懲戒,很多教師都會有意識避免因懲戒惹來“體罰”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