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1月24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李瓊 通訊員 榕警)記者昨日獲悉,根據國家發改委、公安部等5個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交通出行領域信用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自2017年春運開始,公安交警部門將通過當地新聞媒體、門戶網站等渠道,公開公示涉及13種情形的嚴重交通違法人員和企業。
13種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包括:
(一)因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后,被公安交管部門撤銷駕駛許可或者機動車登記的人員、法人;
(二)因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被取消考試資格的人員;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牌證的人員、法人;
(四)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
(五)吸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
(六)公路客運車輛、校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
(七)駕駛營運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20%或者駕駛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50%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
(八)長途客運車輛違反凌晨2時至5時禁行規定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
(九)被吊銷駕駛證的人員;
(十)因記滿12分被降級的駕駛人;
(十一)因交通違法行為被行政拘留的人員及其所在的道路運輸企業;
(十二)因交通違法行為被處罰的道路運輸企業及有關責任人員;
(十三)在有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的駕駛人及其所在道路運輸企業。
公開公示的內容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案件名稱、處罰類別(行政拘留、罰款等)、處罰事由(違法時間、地點、事實)、處罰依據,以及被處罰人姓名、車輛號牌種類、號牌號碼、處罰結果、記分,被處罰車輛所屬企業名稱、法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作出處罰決定的交管部門名稱、日期及所在地行政區劃。對涉及人員和企業的其他信息將不予公開公示,并嚴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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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康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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