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產業促進法草案二審稿29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明確:演員、導演等電影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德藝雙馨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加強自律,樹立良好社會形象。(8月30日 《京華時報》)
從藝先做人,影視演員和導演作為公眾人物,不但具有榜樣的力量,其提供的產品也是具教化作用的精神食糧。若是從藝者自身形象不佳,制作的產品粗制濫造,起不到正面引導而是負面作用,那么,對社會風氣就有危害性。一度以來,從明星吸毒到緋聞不斷,從票房造假到欺騙公眾,影視和娛樂圈被貼上了“貴圈真亂”的標簽。尤其是2014年以來,一系列的明星吸毒事件發生后,引起了公眾對這群體的極大反感,影視藝人的形象也遭到了極大破壞。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院禁毒教研室主任李文君認為,明星吸毒或已成炒作自己的手段。基于此,“封殺”便成為對明星藝人的最大懲罰。不過,沒有剛性的法律作為支撐,對藝人的職業道德要求,也就僅限于自我約束和行業自律。
一直以來,我們對演藝人員都要求的是“德藝雙馨”,并且將德行放在了第一位。一些知名演員和藝術家,被冠以“人民藝術家”,除了其具有精湛演技之外,更因為他們擁有崇高修養,高大的人格和優良的品質,能夠視職業道德為生命,不僅堅守和維護社會公道,還嚴格要求自己成為社會榜樣,從而才贏得了觀眾的喜歡和愛戴。反之,時下一些演藝人員能力不怎么樣,但吸毒等丑聞不斷,不以為恥,反以為榮,甚至變本加厲。究其原因,還在于“德藝雙馨”的要求還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并由此建立一種社會共識和公共責任。
較之于道德自律,“德藝雙馨”進入電影產業促進法之后,這就意味著,“德藝雙馨”不僅是一種道德義務,更是一種法律責任。一方面,藝人不僅要做到對自我的約束,相應的行業也要制定管理規范,以對應法律的要求。另一方面,有了法律明確要求之后,相應的責任主體就必須履行自身的法律責任,并由此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比如影視公司、宣傳單位、投資機構或者政府相關部門,就要履行相應的實質審查義務,至少要對有劣跡或者不良記錄的藝人“說不”。
在國外,一個藝人若是違反了法律和道德底線,必然會為此承受巨大代價,甚至有被終生“禁入”的風險。在我國,要不要給有劣跡的藝人“重新做人的機會”,輿論存在很大爭議,封殺與放行之間,若沒有相應的制度設計與要求,那么,就很難有規范的操作空間。
雖然人都會犯錯甚至犯罪,不過從“過責相當”的原則來看,也不能讓其輕易復出,必須付出應有的代價。因而,除了要從法律上明確“有過必究”的原則外,還應有具有操作性強的細則,比如禁演的時限、范圍、制裁的層級等等,以此明確具“劣跡行為”者的道德與法律后果,以此倒逼藝人恪守做人底線,真正把“德藝雙馨”放在心底。(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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