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國家旅游局公布了《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并公開征求意見。其中,針對近些年頻發的游客不文明行為、出游安全、不合理低價等問題均作出了相應規定,并首次明確旅游網站提供虛假信息也需擔責。國家旅游局政策法規司方面表示,為貫徹落實《旅游法》有關規定,適應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旅游形勢的變化,國家旅游局此次對《旅行社條例》和《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兩部行政法規進行了合并修訂,形成了《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關注1
游客被強迫購物可要求旅行社墊付退貨款
對于近年來經常發生的強迫購物、自費現象,新修訂的條例中明確規定,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購物次數、停留時間、購物場所的名稱和主要商品情況;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內容、價格及活動時長;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并與旅游者協商一致,由旅游者簽字確認。同時,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安排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或者旅游者購物消費,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獲取相關經營者給予的財物。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此外,對于違反以上規定的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八條中指出,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就其所購物品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費用,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解讀
游客退貨需備好證據
中國未來研究會旅游分會副會長劉思敏表示,條例這項規定將能夠有效落實先行賠付的機制,如果游客買了假貨,旅行社不管退貨且不賠付,游客可以有理有據地進行投訴,相關旅游主管部門也會按條例規定去督促旅行社為游客辦理退貨、賠償。但劉思敏指出,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游客的取證比較關鍵,首先需要能證明是被強迫、欺騙購買,或者需要證明購買的物品是假貨。這就要求游客提前保留好發票、視頻等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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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康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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