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4月27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程仁山 通訊員王瑞安)4月11日召開的全市治理城區交通擁堵工作動員大會,提出了福州3年治堵的目標,吹響全面攻堅治堵保暢通的號角。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市司法局、市法宣辦聯合市公安局開展交通法規專項普法宣傳,送法進機關、進單位、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引導市民學法、知法、懂法、守法,鼓濃整治氛圍,為營造“安全、有序、暢通、舒適、和諧”的出行環境提供法律服務和保障。
停車場“醉駕”
被判危險駕駛罪
昨日,市法宣辦編發了一起停車場內“醉駕”案例,提醒市民注意交通安全,酒后莫開車。
黃某某與朋友在某酒店吃飯期間喝了7杯葡萄酒。隨后到酒店的地下2層車庫里開車,剛出車庫就被民警查獲,并檢測出黃某某血樣中的乙醇濃度為103.96毫克/100毫升,已達到醉駕標準。
法院審理認為,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但鑒于其犯罪情節較輕,悔罪表現較好,決定判處黃某某拘役2個月,緩刑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警方提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競逐,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危險駕駛罪所稱的“道路”不僅限于公路和城市道路,也包括廣場、酒店停車場、小區通道,地庫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不論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醉酒駕車都將受到法律制裁。
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酒駕、醉駕行為也制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2013年12月18日,由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印發的《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公布,為更好地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據。《意見》明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 |
![]() |
責任編輯:金婷 |
- 2016-04-22普法讓社會更和諧
- 2016-04-19平潭開展普法宣活動 提升全民安全意識
- 2016-03-29泉港區多舉措加強青少年普法宣傳教育
- 2016-03-24湖里區開展普法“春風行動”
- 2016-03-11惠安開展“法律進漁港 志愿我先行”普法宣傳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