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2月22日訊(海峽都市報記者 陳超)2月2日,福州市民鄭先生騎一輛超標電摩,載人經過六一路與二環路交叉口時,被交警攔查。因存在4項交通違法行為,他被處罰800元、扣26分處罰。警方介紹,依據相關法規,電摩屬于輕便摩托車,因此參照摩托車進行處罰。
此事見報后,引起市民熱議。有市民表示,處罰是否太重?還有市民咨詢,過去電摩違法一般只罰款,參照摩托車處罰較少見,警方此次處罰依據是什么?昨日,海都記者采訪了相關人士。
為何參照摩托車進行處罰?
警方:電摩不符合電動車技術要求
在一些市民的觀念中,電摩屬于非機動車,而摩托車才屬于機動車。市民不解:電摩違法為何要參照摩托車標準進行處罰?
對此,警方人士介紹,道交法明確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據介紹,在《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中,“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于240W……”而《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對輕便摩托車的定義為“無論采取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50公里/小時……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20公里/小時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
由于不少電摩(即超標電動車)不符合電動自行車的技術要求,屬于輕便摩托車,具備機動車特征,警方因此按照摩托車標準,對其進行處罰。
此外,《福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也明確提出,電摩不符合國家針對電動車設定的技術標準,無法依據該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此前電摩違法多罰款,依據是什么?
警方:依據省、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有市民指出,過去執法中,交警針對電摩違法,大多只罰款,依據又是什么?
對此,警方人士表示,2014年8月1日,《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實施,全省范圍禁止超標電動車上路,考慮到各地的實際情況,允許各地設置過渡期。該辦法規定,過渡期內,超標電動車上路的處罰是罰款100元,過渡期屆滿后,處200元罰款。目前,福州市針對超標電動車的過渡期已結束,較為常見的處罰是罰款200元。
除罰款外,若騎手沒有隨身攜帶購車發票或者相關證明,交警會以來源不明、涉嫌盜搶車輛,依法暫扣超標電動車。
同為電摩違法,處罰有輕有重?
警方:標準不同,都是依法進行
同為電摩違法,處罰為何有輕有重?針對市民的這一疑問,警方人士表示,因標準不同,才會有兩種處罰,但都是依法進行。
類似情況還有針對貨車超載違法的查處,若是警方依據道交法執法,處罰是扣分加罰款;若是道路執法部門,依據道路運輸相關規定執法,處罰則是罰款。
警方介紹,電摩違法參照摩托車進行處罰,并非首例。2014年8月,福州倉山戰備路,一輛電摩與一輛電動車發生碰撞,隨后,電摩騎手被查出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410mg/100ml。經鑒定,涉事的電摩符合輕便摩托車技術參數,騎手被依法刑拘。
此次處罰為何這么重?
警方:當前是專項整治期
昨日,警方人士介紹,根據省交警總隊要求,1月11日至2月10日,為保障春節期間交通安全,全省交警針對電動車、電摩交通違法開展專項整治。
該人士表示,雖然福州市早已實行電摩禁行,但電摩上路仍屢禁不止,因此在專項整治中,他們依據道交法對違法電摩進行查處。他還指出,針對電摩的監管,需要從生產、銷售環節開始就形成一個長效監管機制,單靠交警一個部門無法徹底遏制。
□律師建議
處罰有統一標準更能令人信服
昨日,海都記者也就此事咨詢了法律人士。
福建閩君律師事務所卓文彬律師表示,電摩違法上路,警方嚴格執法沒有錯,但在執法中,也應按照統一標準,被處罰的當事人也能信服。此外,交警在攔查超標電動車時,判斷一輛車是否達到輕便摩托車的標準,也不能僅靠現場肉眼判斷,還應進行檢測,或交由第三方鑒定機構鑒定,確定達到了輕便摩托車的標準后,再進行處罰。
注:該言論僅代表網友觀點,未經本網調查、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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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