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民政部網站消息,為推進志愿服務制度化、規范化建設,提升志愿服務記錄的公信力和志愿服務證明的權威性,中央文明辦、民政部、教育部、共青團中央近日聯合下發《關于規范志愿服務記錄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就志愿服務記錄證明出具主體、證明內容、證明格式、工作流程、責任追究等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提出了明確要求。(9月1日 新華社)
志愿者已經成為一個常見詞語。稍加注意,你就會發現,我們大街小巷里到處都是志愿者的身影。大部分人都是真做實事、真心志愿的人,他們以能夠進行志愿服務為榮,并從中獲得快樂。然而,并非所有人都是具有“志愿精神”的人,有一部分濫竽充數者卻借志愿服務來達到個人目的,滿足私利,這無疑是對其它志愿者的不公。
不是故意為難,而是強化管理。就目前來看,現在很多的志愿服務證明都缺少規范性,而且是“證”出多門,格式花樣繁新,操作簡單,人為性也較大。以張家港為例,志愿服務證明就有非常大的實際價值,張家港把志愿服務作為入黨的“必修課”,“參加志愿服務不少于6次或志愿服務時間不低于20小時”,這是一條硬性規定。這個規定的出臺,無疑提升了志愿服務證明的價值,但也給入黨設置了門檻。筆者從來都是充滿善意地揣度他人,但筆者也同時相信,有相當一部分人會通過開據虛假證明而獲得入黨資格。因此,強化志愿服務證明的管理,對于提升志愿服務的含金量有一定的刺激作用。
“規范記錄證明”是對志愿服務的“尊重”。對于志愿者來說,一張小小的“志愿服務證明”猶如一張身體證,是他們辛勤服務的回報。然而,如果有人沒有參加實際的志愿服務活動,但也能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獲得證明,這是對志愿精神的褻瀆,同時對于其他付出勞動的志愿者來說,也不公平。而《關于規范志愿服務記錄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如一個過濾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清除掉弄虛作假志愿者,純潔志愿服務隊伍,這對于能夠拿到“記錄證明”的人來說,也是一種認可和尊重。
當然,對于真正的志愿者來說,“規范記錄證明”應該沒有絲毫影響。志愿精神講究奉獻,如果僅僅是一張證明就難倒了志愿者的話,那不是真正的志愿者。紙質的“證明”只是一種形式,真正有志愿精神的人,哪怕是飄洋過海,客死他鄉,也無怨無悔,白求恩就是這樣的人。
因此,“規范記錄證明”是為了堵上管理漏洞,更是對志愿服務的“尊重”。(特約評論員 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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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