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7月21日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的情況,公布10起典型案例,并發布了兩個司法解釋。根據新的司法解釋,7月22日起,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將納入限制消費措施;而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勞動報酬等涉民生案件判決裁定的,法院可酌情從重處罰。
864人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被判刑
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返還房屋義務,擅自將標的物拆毀,導致判決無法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有200余萬元的收入,卻拒不履行21萬元的法定義務,進入刑事追責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在最高法公布的10起典型案例中,有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有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有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也有被執行人被刑事立案后,主動履行了義務,認罪悔罪,被酌定從輕處罰的。
這些都是2014年11月以來,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中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執行局局長劉貴祥介紹,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國各地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線索后,經公安機關偵查,并經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實際判處此類犯罪共計807案864人,其中,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706人;以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47人;以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判處93人;以構成其他相關罪名判處18人。此外,專項行動期間,各地人民法院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決定司法拘留共計55772案58478人次,其中,自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45990人次,通過公安機關協助司法拘留12488人次。
限制“老賴”非生活、經營必需的消費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限制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出行、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住宿,不得旅游、度假等多達九種類型的高消費行為。然而,因不同地區收入水平及被執行人情況的不同致使“高消費”的標準和范圍難以統一界定。此次修改明確規定,對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以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發布會上,劉貴祥通報了《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該決定增加對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加大對單位被執行人及其相關責任人員的限制力度,單位被執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明確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四類責任人員實施高消費及有關消費行為。同時明確對相關責任人員因私以個人財產進行的消費不予限制,其可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查證屬實的,應予準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將施行,該司法解釋對刑法相關條款中“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進行明確。此外,對申請執行人為困難群體的涉民生執行案件,如申請執行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拒不執行構成犯罪的,該解釋規定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徐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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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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