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7月21日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的情況,公布10起典型案例,并發布了兩個司法解釋。根據新的司法解釋,7月22日起,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將納入限制消費措施;而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勞動報酬等涉民生案件判決裁定的,法院可酌情從重處罰。
864人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被判刑
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返還房屋義務,擅自將標的物拆毀,導致判決無法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有200余萬元的收入,卻拒不履行21萬元的法定義務,進入刑事追責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在最高法公布的10起典型案例中,有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有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有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也有被執行人被刑事立案后,主動履行了義務,認罪悔罪,被酌定從輕處罰的。
這些都是2014年11月以來,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中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執行局局長劉貴祥介紹,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國各地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線索后,經公安機關偵查,并經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實際判處此類犯罪共計807案864人,其中,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706人;以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47人;以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判處93人;以構成其他相關罪名判處18人。此外,專項行動期間,各地人民法院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決定司法拘留共計55772案58478人次,其中,自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45990人次,通過公安機關協助司法拘留12488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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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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