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10月25日訊 昨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福州市法律援助條例》。《條例》對法律援助的范圍、申請和受理、實施和保障等作出明確規定,待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頒布施行。
10種案件
納入法律援助范圍
《條例》對法律援助的條件作出規定:公民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且申請事項依法在本市審理或者處理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按照申請人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不足市政府公布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兩倍確定。因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發生糾紛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的標準按照申請人個人收入不足市政府公布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兩倍確定。
《條例》明確了法律援助的范圍:請求刑事辯護或者刑事代理的;請求國家賠償的;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因勞動爭議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給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因交通、醫療、食品藥品安全、產品質量、環境污染以及其他人身傷害事故造成損害請求賠償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主張民事權益的;因實施見義勇為請求獎勵或者主張民事權益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9種情形
直接申請法律援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提供相應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請人無需提交經濟狀況證明:屬于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在社會福利機構由政府供養或者由慈善機構出資供養的;在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的;依靠政府或者單位給予撫恤金生活的;正在領取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因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原因導致生活出現暫時困難,正在由政府提供幫助的;因實施見義勇為請求獎勵或者主張民事權益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前六個月平均月工資在本行政區域最低工資標準兩倍以下的勞動者,申請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個工作日內
決定是否受理
《條例》根據法律援助事項的不同,分四種情形來確定相應的法律援助機構:屬于民事、行政案件的,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法律援助機構提出;屬于刑事案件的,向承辦案件機關所在地的同級法律援助機構提出;屬于勞動仲裁、公證的,向有權處理的勞動仲裁機構、公證機構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屬于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的,向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事由發生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
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援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擅自中止或者委托他人辦理法律援助事務的;收取受援人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泄露受援人個人隱私的。
《條例》還明確了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停止法律援助的情形,包括:受援人以欺騙、隱瞞事實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隱瞞與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情況,不協助、不配合法律援助人員,使法律援助工作難以繼續開展的。
(福州晚報記者 李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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