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風10月14日訊(通訊員 陳志民 吳可軍)花季少年誤入歧途,與他人結伙行竊。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近日,順昌縣檢察院對失足少年小明(化名)作出了附條件不起訴決定。
今年4月21日,公安機關將王某(另案處理)和小明二人涉嫌盜竊一案向順昌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案件承辦檢察官發(fā)現(xiàn)小明作案時才滿16周歲,因平時交友不慎,一時誤入歧途才走上犯罪道路的。小明對檢察官表示,他對自己的行為很后悔,希望能給他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檢察官經審查后發(fā)現(xiàn),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事實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小明可能被判處1年以下有其期徒刑,符合起訴條件,但綜合其有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可以附條件不起訴。
為了挽救這位失足少年,檢察官進行了多方的走訪了解,了解小明平時在家里和社會上的表現(xiàn),并分別聽取了公安機關、小明的父母親、被害人對小明的處理意見。他們均同意該院對李某作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于是該院對小明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考驗期為6個月,并規(guī)定了其在考驗期內必須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我以后保證不再犯罪,希望此事了結后學一門手藝,自力更生?!苯拥礁綏l件不起訴決定書后,小明對檢察官深表感謝,表示一定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據悉,今年以來,該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時,注重教育引導,在辦理案件時,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注重教育疏導、寓教于審、懲教相結合。同時合法合理地運用裁量權,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大膽地運用附條件不起訴、不起訴。截止目前,該院未檢科共受理審查逮捕案件4件4人,批準逮捕2人,不批準逮捕2人;受理審查起訴案件6件7人;附條件不起訴3?件3人,不起訴1件1人,提供法律援助3人。(順昌縣委文明辦 順昌縣檢察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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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