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群眾舉報鶴崗市興安區有礦難發生并被瞞報。18日下午,新華社記者與鶴崗市政府相關領導及工作人員一同前往被舉報煤礦進行核查。途中意外遭遇障礙,車輛無法通過。于是,記者拿出相機對當時的情況進行拍照留證,當拍了一張帶有鶴崗市一位副市長的照片時,卻遭到這位副市長的指責,強令記者刪除對他拍的照片。記者表示,核查礦難過程是正常采訪,需要拍照留證時,這位副市長依然態度蠻橫地說:“你們下車了,我在車里坐著呢,你拍照片啥意思?我有自己的肖像權,我怎么沒有資格要求你刪照片,你有什么資格隨便拍我?”(新華網)
工作場合,官員所主張的肖像權是否應該得到保護?且先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然而,媒體記者也有神圣且不可侵犯的采訪權,記者對該副市長的留證照片,并未對其肖像權損害、玷污,更談不上“營利”。退一步說,在公共場合,媒體記者所拍攝的肖像,屬于新聞素材,并不侵犯他人隱私。所以,該副市長在礦難現場如此注重所謂的肖像權,妨礙正常采訪進行,只能有兩種解釋:一是不懂法律,二是“另有隱情”。
公務員是“千軍萬馬過獨木橋”中的精英,副市長一職也并非法盲所能堪任。基礎性的法律常識,要說副市長不懂,說不過去。那么,該官員拿所謂的肖像權說事,恐怕真的“另有隱情”。
礦難發生,事故責任、地方形象都成為官員考慮的問題。于是,礦難發生后,一些官員不是忙于現場救援,而是忙于應付聞聲趕來的媒體記者。在他們看來,只要隱藏真相,成功應對媒體記者,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幾年,從各地礦難以及其他事故發生現場,我們不難看到媒體記者正常采訪遭到“地方勢力”強力阻撓。
2013年12月,青海煤業魚卡公司工地發生安全事故,22名工人受傷。記者就此采訪時,海西州委宣傳部一位領導說:只有2個重傷,沒有死亡,就此批記者“小題大做”。
2012年8月,浙江湖州市吳興區八里店鎮移沿山村一魚塘大面積死魚,記者隨即前往八里店鎮現代農業綜合服務中心采訪。據當事記者介紹,采訪過程中,八里店鎮黨委副書記施國鋒試圖阻撓拍攝,雙方發生爭執。包括施國鋒在內的多名鎮政府工作人員要求攝像停止拍攝,并上前搶奪攝像機,四五個人拉扯記者,將拿著攝像機的記者連人帶器材推入水塘,價值22萬元的攝像機在事件中報廢。事后,當事官員被撤職,并留黨查看一年。
新聞媒體是溝通社會輿情的重要平臺,記者是社會的眼睛。媒體記者之責,在于輿論監督,維護社會法治公平。以“肖像權”阻撓真相披露,實際上是破壞社會法治之舉,這與“執政為民”的為官理念相去甚遠。良好的社會法治局面需要多方聯手、長期努力,勿因“肖像權”之類的怪誕思維而造成困擾。(特約評論員 江夢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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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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