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福建日報7月9日訊(楚欣)四川大竹縣周家鎮一名8歲的小女孩李微微,為了救落水的同伴而不幸溺水身 亡。當地鎮政府多次為其申報見義勇為稱號未獲批準。理由是,未成年人的身體與智力都比較弱,本身就屬于保護范圍,因此對他們的見義勇為“不提倡、不宣傳、不鼓勵”。
對未成年人的見義勇為,實行“不提倡、不鼓勵”的原則是可以理解的,但某個孩子做了見義勇為的事,就應該表彰,這是兩個不同的出發點。前者是出于保護未成年人的考慮,后者是對社會正能量的弘揚。我們不能因為前者而排斥后者。有人就此發表文章,說這是“理性的進步”,并以參加撲滅山火而犧牲的14歲少年賴寧為例,批評社會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致使小孩競相模仿,不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等,顯然屬于解讀過度。
見義勇為向來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與倡導見義勇為的精神并不矛盾。2008年汶川大地震,從廢墟中被營救出來的小孩林浩,不顧個人安危,轉身投入救援活動,就贏得了人們的好評。事實上,國外同樣也有類似的例子。比如,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的那尊“撒尿小孩”于連的塑像,就有一段生動的故事。西班牙入侵者在撤離布魯塞爾時,準備用炸藥毀掉這座城市,多虧小于連半夜起來撒了泡尿,將導火線澆滅了,從而保住了全城人的性命,因此被老百姓立像永久紀念。倘若按照某些人的看法,他們不應該那樣做,因為都還屬于未成年人,只能讓人保護,焉能保護別人?
其實,一些未成年人的見義勇為,并不是社會鼓勵的結果,而是他們內心的一種自然表現。我們不能以某些成年人的功利觀念來衡量他們的行為。孩子的心靈是最純凈的,他們沒有想得那么多,更不會想到做了這件事后會有什么“好處”。那種把少年英雄的出現,說成是社會為了某種目的蓄意而為,既是對社會的錯誤批評,更是對未成年人的嚴重傷害。
現在的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固然還有不足之處,需要進一步完善,但更需要弘揚的是見義勇為的精神。這些年來,由于市場經濟的沖擊等種種原因,見利忘義的事日漸多了起來,見義勇為的事卻變得少了,這不利于我們構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應該加以改變。李微微救人該不該受到表彰的事,從一個側面反映了這個問題。我以為,政府有關部門是否宣傳李微微的事跡可以商榷,但認定并表彰其見義勇為則應及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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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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