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殘辦理流程
1.準備工作。申請評殘人員應到原醫治的醫院復印當時負傷治療的病歷及輔助檢查表,并加蓋醫院的有效印章。詢問醫生原負傷情況是否符合評殘條件,若符合條件再提交申請。
2.提交申請。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沒有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出具書面意見,連同相關申請材料一并上報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民政局。
3.縣、市(區)民政局受理和審核。經縣、市(區)民政局審核,符合7—10級傷殘評定條件的,通知申請人到指定醫院進行殘情醫學鑒定;對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關規定的,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辦理評殘時限相應順延。在收到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殘疾情況醫學鑒定結論后,填寫《評定殘疾等級報批表》,連同其他申請材料,在收到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上報設區市民政局。縣(市、區)民政局經審核認為不符合評定殘疾等級范圍和條件的或經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鑒定達不到評定殘疾等級的,填寫《不予評定、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連同評殘材料退還申請人。
4.設區市民政局受理與審核。經設區市民政局審核,符合1-6級傷殘評定條件的,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到指定醫院進行殘疾情況醫學鑒定。在收到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殘疾情況醫學鑒定結論后,符合評定殘疾等級的,在《評定殘疾等級報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上報省民政廳。對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關規定的,逐級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辦理評殘時限相應順延。不符合評定殘疾等級的,填寫《不予評定、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連同上報的評殘材料,逐級退還申請人。
5.省民政廳受理與審批。經省民政廳審核,對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有異議的,通知申請人到指定醫院進行殘疾情況醫學鑒定。在收到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殘疾情況鑒定結論后,對符合評定殘疾等級的,在《評定殘疾等級報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辦理傷殘人員證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逐級發給申請人。對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關規定的,逐級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辦理評殘時限相應順延。經審核不符合評定殘疾等級的,填寫《不予評定、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連同評殘材料,在收到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逐級退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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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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