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者恒強、弱者恒弱的馬太效應,不是市場經濟的健康體征,更不是社會主義的價值追求。
“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餐飲行業的種種所謂行規,一直飽受詬病卻屢禁不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明確,這些均屬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規定,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屬于霸王條款。
但也有人認為,這是餐飲企業的自發規則,符合市場經濟的自由原則,公權不該過多干預。這種觀點貌似有理,好像飯店與消費者一個愿打、一個愿挨。但在現實中,真的存在“黑板經濟學”里的均衡模型嗎?一邊是如來佛巨掌般的強勢行規,一邊是無所憑恃的個體消費者,傾斜的天平如何能托起公平的市場?
先說酒水禁令。表面上看,消費者要是不接受“謝絕”二字,可以另去他處。而若店店皆如此,默契地達成了壟斷聯盟,又有何處可去?“此店是我開,酒水不能帶”的天經地義大有問題。照此邏輯,是不是口香糖也要在貴店買?打火機也不準隨身帶?
再看最低消費和包間服務費。且不論其催生了多少硬著頭皮點菜的浪費,單看“不多點就罰款”的歪理,便站不住腳。餐飲消費提供的是一種整體性服務。每一道菜品的收費,本身已是一種“打包”,其中包括原料、人工與房租、裝修等各項成本,具有不可拆分的特殊性。再額外加收,豈不是“一次服務、二次收費”的荒唐邏輯?
不管是禁止自帶酒水還是設置最低消費額度,本質都是不公平的市場交易。一則信息不對稱,夸大對自己有利的收費,模糊對消費者不利的經營成本;二則供求不平衡,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讓人花冤枉錢還受窩囊氣——這不正是店大要欺客的節奏嗎?
標榜競爭自由,到頭來竟成了賣方壟斷;宣稱合同自治,實際卻背離了契約精神。類似的南轅北轍,在社會生活中并不少見。一票難求,便為票販子開脫,視之為稀缺市場的潤滑劑;大力掃黃,也有人祭出供需關系,張揚“賣淫有理”的謬論。何為契約精神?在任何國家的民法典里,合同都必須基于“平等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更需要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難怪有學者評論,霸王條款的肆意使用,已經“威脅到契約正義和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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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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