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榕務工年青夫婦非婚生子,因“無力撫養”三兒女,在QQ群內變相叫賣剛出生男嬰。經打拐志愿者舉報及全程配合,福州警方于11月16日在現場及時制止了這樁賣子“交易”。該報道引發國內讀者高度關注,但一些網友在批評賣子父母做法欠妥的同時,也對打拐志愿者的行為提出了質疑:“打拐志愿者行為感覺就像釣魚執法”,“這應該算是誘導他人犯罪吧”。
對此,福建理爭律師事務所陳捷律師表示,打拐志愿者行為不僅沒有違法,而是值得鼓勵的。陳捷說,“釣魚”一詞其本身只針對行政機關和執法者而言,“釣魚”和“執法”是一個統一稱呼,缺少其中一個要素都不能認定為“釣魚執法”。而對于沒有執法權的普通老百姓,說其“釣魚執法”欠妥。”
網友質疑 志愿者誘導生父賣兒?
11月中旬,一對年輕的父母以送養為由,開價4萬元叫賣親生兒,并最終在福州街頭真實“交易”。此事背后,民間打拐志愿者“仔仔”花費不少精力進行關注,從網上聯系、商定價格、約定交易,到赴榕接頭、通知警方,再到警方出擊,正因為打拐志愿者對這次事件的全程介入,使得部分網友對其做法提出強烈質疑。
為此,網友“流煙”表示,“都在罵孩子的父母,他們的行為固然可恥,可是那個所謂的打拐界的英雄難道就做對了嗎?他不去做思想工作,或者解決問題,而是引誘他們一步一步走向深淵,他就做對了嗎?這樣就是英雄了嗎?”
網友“殿明”則直接回復,“這是完完全全的釣魚執法!”
對于這樣觀點,有不少網友表示贊同。受這些觀點的影響,也使得部分網友開始對打拐志愿者的行為表示不理解,甚至有人認為正是打拐志愿者一步步設下“陷阱”,一手“導演”了這起生父賣子事件。
到底打拐志愿者的行為算不算釣魚執法呢?
律師說法A 志愿者行為不算釣魚執法
對于網友產生的質疑,記者采訪了福建理爭律師事務所陳捷律師。他表示,“網友的這種說法欠妥。如果公民為了把違法者引誘出來,將其違法行為或罪行暴露在公安機關的掌控之中,這樣的行為本就不應該遭到網民的譴責。”
從這起事件來看,首先需要明確賣子父親阿斌(化名)的行為是否涉嫌違法,那么就是要區分“送養”和“買賣”兩個關鍵詞。
11月16日,在鼓樓刑偵大隊,阿斌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送養’孩子之初并沒有明確的想法要收錢把孩子賣掉。提出的4萬元也就是個‘情感補償’,并不是明碼標價。”
陳捷認為,“以獲利為目的買賣親生子女行為,也應當以“拐賣兒童罪”定性,阿斌雖稱自己的行為是‘送養’,但未采取正常手段且明確要求對方提供4萬元的補償,這可以被認為是變相買賣行為。若非公安機關及早制止,他的行為必定涉嫌‘買賣人口’。”
“而事實是,打拐志愿者仔仔通過自己的行為,將阿斌的違法行為暴露在公安機關的視線內,為公安機關執法提供了幫助,他的做法對社會是有利的,值得鼓勵。”陳捷說。
同時,針對網友提出的“釣魚執法”一說,陳捷也表示,“‘釣魚’一詞其本身只針對行政機關和執法者而言,因此,‘釣魚’和‘執法’是一個統一稱呼,缺少其中一個要素都不能認定為‘釣魚執法’。而對于沒有執法權的普通老百姓,說其‘釣魚執法’欠妥。”
B “特情介入”也不算“釣魚執法”
“最初,這種做法只應用于公安機關為嚴厲打擊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動中,由于這類犯罪活動隱蔽性強,為起到震懾作用,國家公安機關采取了一種‘特情介入’。就是通過臥底等手段與毒販發生交易,掌握證據人贓并獲。”陳捷表示,“普通的理解,這就是‘釣魚執法’。”
行政管理機關對于其所管理的事項,通常來說具備一定的國家公務性質,比如說交警管理公共交通,公路局負責道路養護管理等等。“有行駛公權力的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當中,是不允許通過引誘導致行為人違法,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這是明令禁止的。”
陳捷認為,“行政機關作為社會管理者,如果利用釣魚執法,就是破壞了正常的管理方式,擾亂社會秩序。”
“針對打拐志愿者在事件中的行為是否涉及‘釣魚’,國內也有法律界專家進行過明確區分。”陳捷介紹。
人們通常所認為的“釣魚執法”行為,是誘導觸發型“釣魚執法”。即行為人最初并沒有想要違法的念頭或意圖,被執法者一再引誘,誘發行為人進行違法犯罪,這樣的行為屬于非法的。
“此類‘釣魚執法’作為一種非法手段,嫌疑人在庭審過程中,完全可以為自己進行無罪辯護。不過,也并非所有的都是錯誤性行為,有一些從法律上來說也是被允許的。”
這就是提供機會型“釣魚執法”。即行為人原本已有違法犯罪意圖,并已完成了違法前的準備階段,一旦發現機會就會進行違法犯罪。
陳捷表示,“嚴格意義上來說,這類行為可以被認為是一種‘調查’。”
延伸閱讀
這兩種行為算“釣魚執法”
其實,在生活中,身邊時常會出現涉嫌“釣魚執法”的情況,看下以下兩個小案例,學會區分“釣魚執法”。
案例一:福州一處文物保護景點,游客在景點內題詞現象嚴重。為對這一陋習加以整治,景點管理方派出了專門的巡視員,佩戴袖標現場巡視。巡視過程中,巡視員A為偷懶,目睹游客B刻完“到此一游”后,上前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游客B得到的懲罰是代替巡視員A現場巡視2小時,而如果游客B抓到下一位違章者,便可離去。早在三四年前,在福州的街頭交警們也采用相類似的方法處罰闖紅燈市民。
對此,陳捷認為,巡視員和交警的這類做法,其實已有濃重的“釣魚執法”色彩。因為被暫時委托某項執法權的被處罰者,為了盡早脫離處罰,很有可能設下“陷阱”,引誘他人違法。
案例二:運管部門整治出租車營運市場。執法員A偽裝成乘客乘坐一輛“黑的”,上車后到將其指引至預定地點,由執法人員對司機進行處罰。執法員B偽裝成乘客乘坐一輛的士,上車后主動告知的哥可以不打車票。隨后,執法員B對司機不打票行為進行處罰。
陳捷認為,要分辨上述案例中運管部門是否存在“釣魚執法’,首先要看司機本人是否主觀意識想違法,是否付諸于行動。執法員B主動提醒的哥可以不打車票,是一種暗示和誘導,類似的“微服私訪”就是為了執法而執法,典型的“釣魚執法”。
而黑車司機本身正在進行非法營運,執法員A的行為嚴格來說,可以被理解為正在進行非法營運調查。不過,作為執法者又充當人證,手段也不夠高明。一旦黑車司機得知執法者身份后,也會反咬一口污蔑執法者在進行“釣魚執法”。“根據經驗來看,這樣的執法也多以證據不足收場,執法效力大打折扣。執法者A最好的辦法,是尋找乘車市民,與其同行,提取證據,讓非法營運者無話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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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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