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類‘釣魚執法’作為一種非法手段,嫌疑人在庭審過程中,完全可以為自己進行無罪辯護。不過,也并非所有的都是錯誤性行為,有一些從法律上來說也是被允許的?!?/p>
這就是提供機會型“釣魚執法”。即行為人原本已有違法犯罪意圖,并已完成了違法前的準備階段,一旦發現機會就會進行違法犯罪。
陳捷表示,“嚴格意義上來說,這類行為可以被認為是一種‘調查’?!?/p>
延伸閱讀
這兩種行為算“釣魚執法”
其實,在生活中,身邊時常會出現涉嫌“釣魚執法”的情況,看下以下兩個小案例,學會區分“釣魚執法”。
案例一:福州一處文物保護景點,游客在景點內題詞現象嚴重。為對這一陋習加以整治,景點管理方派出了專門的巡視員,佩戴袖標現場巡視。巡視過程中,巡視員A為偷懶,目睹游客B刻完“到此一游”后,上前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游客B得到的懲罰是代替巡視員A現場巡視2小時,而如果游客B抓到下一位違章者,便可離去。早在三四年前,在福州的街頭交警們也采用相類似的方法處罰闖紅燈市民。
對此,陳捷認為,巡視員和交警的這類做法,其實已有濃重的“釣魚執法”色彩。因為被暫時委托某項執法權的被處罰者,為了盡早脫離處罰,很有可能設下“陷阱”,引誘他人違法。
案例二:運管部門整治出租車營運市場。執法員A偽裝成乘客乘坐一輛“黑的”,上車后到將其指引至預定地點,由執法人員對司機進行處罰。執法員B偽裝成乘客乘坐一輛的士,上車后主動告知的哥可以不打車票。隨后,執法員B對司機不打票行為進行處罰。
陳捷認為,要分辨上述案例中運管部門是否存在“釣魚執法’,首先要看司機本人是否主觀意識想違法,是否付諸于行動。執法員B主動提醒的哥可以不打車票,是一種暗示和誘導,類似的“微服私訪”就是為了執法而執法,典型的“釣魚執法”。
而黑車司機本身正在進行非法營運,執法員A的行為嚴格來說,可以被理解為正在進行非法營運調查。不過,作為執法者又充當人證,手段也不夠高明。一旦黑車司機得知執法者身份后,也會反咬一口污蔑執法者在進行“釣魚執法”。“根據經驗來看,這樣的執法也多以證據不足收場,執法效力大打折扣。執法者A最好的辦法,是尋找乘車市民,與其同行,提取證據,讓非法營運者無話可說?!?/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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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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