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1月29日訊(本網記者 謝添實)今日下午,備受關注的《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條例》對汽車租賃經營許可、公共汽車客運經營、出租車客運管理等當前道路運輸中存在的熱點問題,進行立法規范。
該《條例》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交車
變更線路需提前五日公布
城市公交與老百姓出行息息相關,也是百姓關注的熱點問題。《條例》從政府加強公交建設、組織編制公交發展規劃、建立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成本評估制度和補貼補償制度、明確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及駕駛員行為準則等方面對公共汽車客運經營進行規范。
《條例》規定,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必須按照確定的線路、站點、時間、車輛數量和服務規范運營,新增、變更、暫停、終止路線運營的,應當經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違者將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經批準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提前五日向社會公布,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相關站點公告調整信息。
《條例》還明確,公共汽車客運駕駛員在運營服務中,應當攜帶相關證件,安全駕駛,規范作業,如不按照規定路線運營或者不按照規定站點停靠的;無故拒載乘客、中途甩客、滯站攬客的,將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出租車
未經同意不得拼車
出租汽車客運行業涉及面廣,服務質量一直受到社會各界關注。此次《條例》對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設置了專章進行規范,對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車輛提出了具體要求。
《條例》用列舉的方式,明確了法律責任,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或者駕駛員不得有的十種情形:從事起、訖點均不在本車籍所在地的營運,或者從事、變相從事班線客運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使用無《出租汽車車輛營運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未按照規定對營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檢測檢驗;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變更法定代表人、更新車輛等未備案的,違反上述三項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擅自轉讓《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資格證》、《出租汽車車輛營運證》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有效《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或者服務監督卡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將出租汽車交給無《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從事經營活動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未隨車攜帶《出租汽車車輛營運證》、《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或者未按照規范放置服務監督卡從事經營活動的,處200元罰款。
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檢定合格的里程計價器,或者營運途中甩客、無故繞行的;無正當理由拒載,或者未經乘客同意招徠其他乘客同乘,或者交接班前不在車輛明顯位置明示交接班時段和去向的,違反上述兩項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汽車租賃
準入設置行政許可
目前,我省約有汽車租賃企業2000家,擁有租賃車輛約1萬輛,企業規模小、車輛少、檔次低現象普遍存在,租賃合同糾紛和租車詐騙時有發生。
因此,《條例》對汽車租賃設置了經營許可,即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后,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條例》還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仿造、變造、出租、轉讓汽車租賃經營手續,或者使用未取得《租賃汽車證》的車輛從事租賃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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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