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怕得,也就是點小錢,等下一單生意談成了,分分鐘就能還上。”在這樣的心理下,原玉溪市峨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會計、民警李云波“借”走了一筆又一筆公款,但始終沒能“還上”,6年時間,他“借”了196萬元公款,直到案發,他方才如夢初醒,可是悔悟已遲……最終,李云波被易門縣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李云波當庭表示不上訴。
膽子大 以“借”之名挪用公款
今年37歲的李云波,1999年通過玉溪市公開招考人民警察考試被錄用為人民警察,分配到峨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工作。2004年7月開始,他兼任峨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會計直至案發。
2007年初,李云波開始私下以投資合伙的方式與朋友一起做起了倒賣鐵礦石的生意。初期生意做得十分順利,短短半年時間獲利40萬余元。初嘗甜頭李云波漸漸得意忘形起來,頻頻和生意伙伴進出高檔酒店和高檔娛樂場所,并為了擺闊常常埋單請客。一個偶然的機會,李云波的手伸向了他管理的公款。
他在悔罪書中提到,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單位的出納外出辦事,快下班的時候一筆5000元的市級財政罰沒收入連同票據交到了他手上。他趕著去個飯局,正好身上帶的錢又不多,便把這5000元的公款“借”走了,他當時想:“不怕,也就是點小錢,等下一單生意談成了,分分鐘就能還上。”
然而好景不長,捉襟見肘的日子多了起來。但李云波也發現,他手里掌握的幾筆款項平時都沒人過問,“借”起來很方便。李云波膽子越來越大,他“借”的公款從幾千增加到幾萬,又增加到幾十萬。
案發后經警方偵查,2007年11月到2010年10月,應上繳玉溪市財政局的47萬余元公安罰沒收入、應上繳峨山縣財政局的98萬余元公安當場處罰罰沒款陸陸續續被他挪用……
李云波發現,僅縣級財政罰沒收入一項他就挪用了近93萬元。
陷深淵 196萬“漏洞”填不了
對自己的行為,李云波雖然一直感到提心吊膽,但仍幻想著生意賺了錢把公款還上就什么問題都不會有。可是,他的如意算盤還是打錯了。
2012年10月,李云波暗暗清點了一下他貪污了的公款票據后開始感到絕望了。
獄中的李云波交代:“當時我清點了一下,僅縣級財政罰沒收入一項我就挪用了近93萬元,其他款項我自己都記不清了。”
2013年初,峨山縣政府開始對交通警察大隊的公款問題進行調查。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只是對李云波進行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他便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該案移送峨山縣檢察院反貪局偵查后,李云波如實供述了其侵吞公款的全部犯罪事實,并在案件偵查終結前,退贓共計100余萬元人民幣。
公訴機關審查后,認定被告人李云波侵吞公款共計196.7175萬元。
今年9月26日,易門縣法院依法以貪污罪判處李云波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剩余贓款繼續追繳。
檢察官 財務監管須加強
李云波身為一個縣交通警察大隊的會計,何以能貪污數額高達190萬余元的公款?辦案檢察官認為,這起案件對于一些對財務工作和財務人員管理不嚴、監督不力的機關單位來說,具有極強的警示教育意義。春城晚報鄧建華 肖鳳珍 何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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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