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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被吞掉的寄酒 過期作廢規則是“霸王條款”
http://www.caoliu14.com?2013-10-22 17:01? ?來源:東南早報
我來說兩句
【律師觀點】
未開瓶不應設期限 開瓶的要善意提醒
福建省公職律師、鯉城區工商局金龍工商所所長莊惠平表示,消費者到娛樂場所消費寄酒后,酒水存放期限常常出現糾紛。“這些酒到底可以存放多久?商家制定的酒水存放過期作廢的規則到底屬不屬于‘霸王條款’呢?我覺得應該從兩個方面看問題。”
首先,消費者購買了酒水,這些酒水就屬于其私有財產,商家沒有隨意將酒水進行處理的權利。如果商家主動表示可寄放酒水,也未將具體情況講明,不能代替消費者決定酒水去留。但是,如果是消費者自己自帶的酒水,商家就不存在提供寄酒這一附屬服務的責任。
“另外,寄酒并不單單是幫忙保存這么簡單的。如果是沒有開瓶的啤酒,商家不管存放多久都沒有關系,他們可以先把酒賣給其他客人。當消費者出示寄酒單時,商家提供新的、同等數量的酒水是可以的。至于已經開瓶的洋酒,萬一消費者半年,甚至一年都不再到店消費,酒水質量無法保證,商家確實很難長時間一直保留剩酒。如果有大量顧客寄存已開瓶的酒,商家就更難辦了。所以,寄存不同的酒,處理方式也不一樣。商家應該提前告知寄酒的情況,與消費者達成合理的協議。消費者也應有維權的意識,不要到酒水過期后才想起維權。如果無法接受寄酒條件,可以將沒有喝完的酒水帶走。”莊惠平說。
記者咨詢了早報法律顧問團的幾位律師,大家對寄酒糾紛孰是孰非各有說法。有律師認為,當消費者在寄酒單上簽名后,就等于認同了商家的寄酒規則,勢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消費者對此不滿,應拒絕在寄酒單上簽名,與商家協調好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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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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