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訊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30日通過《福州市城市內河管理辦法》,法規將上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頒布實施。屆時,1992年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并經1997年和1999年兩次修正的《福州市城市內河管理辦法》將廢止。
向內河亂扔生活垃圾將受罰
向內河亂扔生活垃圾這種看似小事的行為,今后要接受處罰了,最高將罰500元。法規規定,在內河管理范圍內禁止以下行為:亂扔生活垃圾或洗滌物品;懸掛、晾曬有礙景觀的物品;擅自放養動物、種植植物、打撈魚蟲;拋棄、掩埋動物尸體;炸魚、電魚、張網捕魚。
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內河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按以下規定處罰:亂扔生活垃圾或洗滌物品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懸掛、晾曬有礙景觀物品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擅自放養動物、種植植物、打撈魚蟲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拋棄、掩埋動物尸體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炸魚、電魚、張網捕魚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向內河傾倒建筑垃圾最高罰5萬
法規還禁止向內河傾倒建筑垃圾,否則最高將罰5萬元。法規規定,在內河管理范圍內不得有以下行為:向內河傾倒渣土或其他建筑垃圾;排放污水、泥漿;擅自鋪設纜線、管道;損毀壩閘、明渠、隧洞、暗涵、泵站、護坡、碼頭、駁岸、護欄等內河設施;其他損壞內河設施、破壞內河生態環境的行為。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內河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工程項目竣工后,未按時拆除圍堰、清理河道或修復內河設施的;擅自堆放物料的;擅自填河斷水、爆破作業、攔河筑堰或設置阻水抽水設施的;擅自鋪設纜線、管道的;排放泥漿、傾倒渣土或其他建筑垃圾的;損毀壩閘、明渠、隧洞、暗涵、泵站、護坡、碼頭、駁岸、護欄等內河設施的。有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行為之一且拒不改正的,由內河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拆除或清理。
向內河排放污水最高罰10萬
長期以來,內河沿線污水直排其內的現象屢禁不止。法規為此明確規定,在內河管理范圍內,禁止設置排污口;內河新設雨水排放口的,應當經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法規還設置了重罰的條款,在內河管理范圍內設置排污口或排放污水的,由內河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拆除有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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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