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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欠薪入刑第一案一審宣判:還了錢仍要擔刑責
去年8月,經永定縣公安局辦案人員勸說,被告人盧某萍才主動到永定縣公安局投案自首。今年5月,盧某萍才付清所欠余款。
永定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某萍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21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近10萬元,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盧某萍在被提起公訴前付清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可酌情從輕處罰。盧某萍當場表示服從審判結果,不再上訴。
說法
惡意欠薪,最高判三年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之所以將部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入刑,旨在進一步加大對勞動者獲得報酬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該案中,盧某萍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員工工資,在縣人社局責令其支付民工勞動報酬后仍不支付,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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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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