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訊 市政府5日發布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若干意見。意見規定,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每兩年調整核定一次,職工因工傷異地就醫的,伙食補助費以每人每天35元標準計發,并可報銷硬臥以下車費。
工傷保險費率每兩年浮動一次
意見規定,我市將根據用人單位上兩個繳費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情況、工傷事故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風險儲備金等因素,在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基礎上實行浮動費率,每兩年調整核定一次。
用人單位上兩個繳費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超過本單位繳費總數的70%,且經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職工(含職業病及工亡事故,不含老工傷人員)數占單位參保總人數年均4.5‰以上的,向上浮動一個檔次。用人單位上兩個繳費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低于本單位繳費總數的40%,且經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職工(含職業病及工亡事故,不含老工傷人員)數占單位參保總人數年均2‰以下的,向下浮動一個檔次。如不符合上兩項規定,則其當年度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保持不變。
屬地和分級管理相結合認定工傷
我市對工傷認定采取屬地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辦法。
市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辦理鼓樓、臺江、倉山、晉安四城區市屬以上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及四城區其他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事項。
其余用人單位(含外地機構,下同)的工傷認定事項,由市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縣(市、區)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并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此外,如情況特殊的,由市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協調和指定管轄。
傷殘職工補助每年調整
意見規定,已納入工傷保險管理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由福州地區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每年調整一次。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其傷殘津貼同步調整,由用人單位負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其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由單位負擔并同步調整。
五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在2011年1月1日前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按原規定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自2011年1月1日起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則按《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通知》(閩政〔2011〕80號)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意見規定,工傷職工治療工傷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轉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2011年1月1日前發生的按原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2011年1月1日起發生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標準規定如下:
——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方面,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醫療機構就醫的,伙食補助費以每人每天20元的標準計發;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含省外)異地就醫的伙食補助費以每人每天35元的標準計發。因工傷醫療依賴等原因申請轉回戶籍所在地的一般地區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其伙食補助費以每人每天20元的標準計發。
——工傷職工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費方面,根據傷情需要及向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申請的交通工具等具體情況,由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憑工傷職工提供的公共交通的正式車票(據)核銷。每次就醫核銷一次往返交通費。公共交通限于火車硬席(包括硬座和硬臥)、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城際軌道交通列車(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輪三等艙,公共客運汽(電)車,飛機票按火車票硬臥票標準報銷,出租小汽車不得報銷。
——因工傷醫療依賴等原因申請轉回戶籍所在地的一般地區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交通費用按單程報銷。
——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給予3天的院外食宿費。本省異地的食宿費日報銷標準限額150元,到外省市的食宿費日報銷標準限額200元。
——參保職工因公出差或派駐統籌地區以外工作期間發生工傷,在工傷發生地住院治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35元標準計發。交通費和食宿費不予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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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