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開的北京市政協會議提出,力爭5—10年內實現中心城小汽車零增長甚至負增長。研究制定政策征收小客車首次注冊費,逐步實現“停車入位”,將合法停車位作為購買小汽車的基本前提,提高小汽車保有門檻。(7月18日《新京報》)
在汽車保有量龐大且不斷持續增長的背景下,據調查,北京超過一半的機動車均“有車無位”。不過,盡管如此,以“征收小客車首次注冊費”、“無車位禁購車”這樣的強硬方式,來“力爭小汽車零增長負增長”,顯然又存在許多明顯的不合理甚至不合法之處。
如所謂“小客車首次注冊費”,就明顯存在加重汽車稅負的不合理性。眾所周知,目前在我國,汽車原本就是稅負極重的一種商品,據研究,我國汽車中政府稅收占到車價的32%,包含著增值稅、消費稅、購置稅、車船稅等多種稅收。在這種情況下,再開征“首次注冊費”,顯然會令汽車稅負更加雪上加霜、不堪重負。
更進一步看,這一“首次注冊費”也明顯存在涉嫌違法的問題。如涉嫌與現有的“車輛購置稅”之間形成重復征稅,而對“同一事項不重復征稅”,實乃現代稅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而同時,在事關“稅收”、“非國有財產的征收”這樣的重大事項上,建議地方政府“征收小客車首次注冊費”,也同時涉嫌違反《立法法》所確立的基本立法權限。
至于“無車位禁購車”,其中的不合理甚至違法性也同樣明顯。一方面,將車位作為購車的資格前提、強行進行捆綁,明顯有干涉剝奪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和進行公平交易權利的嫌疑。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拒絕強制交易行為”。另一方面,這種購車資格限制,也涉嫌違反《行政許可法》,依據該法,“法規、規章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而“無車位禁購車”許可,顯然超出了上位法《交通安全法》所設定的有關機動車上牌的資格條件范圍。
此外,還應看到,以“無車位禁購車”來抑制機動車增長,從責任的角度看,也明顯存在轉嫁推卸政府責任的不合理性。很明顯,車位之所以與車輛數量之間不匹配,并不是汽車消費者自身造成的,真正的責任人追根溯源其實還是政府自己——因為無論小區住宅,還是其他公共建筑停車位的設置,都是由政府部門規劃審批的。政府在事先就沒有將規劃審批做好,保證車位的充分供給、導致車位嚴重不足,現在卻簡單要消費者來為此承擔禁止購車的責任和后果、“政府感冒,百姓吃藥”,顯然既很不近情理、也很不合邏輯。(張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