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細品味深圳市出臺的“好人法”,其“落實”的意味要大于“創新”。《保護規定》主要體現了“無罪推定原則”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無罪推定”體現了現代社會的基本法治精神,“誰主張誰舉證”則是我國現行民事訴訟中的基本舉證原則。深圳的“創新”立法,其實是對我國相關法律原則的細化,將相關條款集中以條例形式出現。
被稱為“好人法”的《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近日獲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于8月1日起實施。這是全國首個保護救助人的專門立法,將為“好人”撐起一把保護傘,被救助人若誣告救助人將承擔法律責任,直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深圳市《保護規定》主要包括,若被救助人主張其人身損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舉證責任應由被救助人承擔;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而發生費用的,有權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償,誣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近年來發生的,以南京“彭宇案”、天津“許云鶴案”為代表的一些爭議判罰案例,凸顯了我國法律機制中的不足——缺乏保護救助人的專門立法。由于我國缺少有關專門立法,當被救助人狀告救助人時,一些本是做好事的救助人容易“淪為”侵權人,并陷入名譽與物質雙雙受損的尷尬境地。“彭宇案”發生于2006年,南京徐老太在路邊被撞倒摔成骨折,她指認撞人者是彭宇,法院一審在認定彭宇無過錯的情況下,讓其賠償4萬多元。2009年發生的天津“許云鶴案”,車主許云鶴因攙扶違章爬馬路護欄摔倒的王老太被告上法庭,最后許云鶴被判賠10萬元。
分析“好人”被告上法庭這種尷尬事,通常首先想到的是道德問題。的確,一段時間以來,助人為樂等優良傳統逐漸淡薄,一些人受畸形功利思想影響,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做事不考慮他人利益和感受。但是,除道德因素外,這類尷尬事的發生還有更復雜的原因。從醫學角度看,部分老人在受傷后錯誤地指認救助人,有時確實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受當時精神和生理狀態的影響。一般人尤其是老年人,在遭到突然刺激,身體遭到嚴重傷害時,對事物產生錯誤印象和記憶,也是可以理解的。而在道德和精神障礙等因素以外,一些案例中也存在故意誣告行為,這些誣告者以獲取巨額賠償為目的,此類案件屬于敲詐勒索,已經涉嫌犯罪。
施救者好心救人,卻被告上法庭,當這種事件一再發生并被媒體廣泛報道,客觀上造成十分消極的社會影響,甚至有老人倒地后,眾人唯恐擔責一哄而散。深圳市立法機關此次緊扣社會熱點,出臺《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這一彌補性法規,確實反映了公眾的呼聲和需求。相信該法規在未來的執行中,不僅可以保護“好人”的利益,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此前一些爭議判罰帶來的社會負面影響。這些爭議判罰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嚴重忽視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有關辦案法官要么是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對當事雙方各打“五十大板”;或者以同情弱者的姿態,用所謂“人情”取代法律應有的嚴肅性和公正性。這些爭議性判罰雖然只是個案,但給社會風氣帶來很大的負面效應,亟須有針對性地予以糾偏,挽回影響。
仔細品味深圳市出臺的“好人法”,其“落實”的意味要大于“創新”。《保護規定》主要體現了“無罪推定原則”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無罪推定”體現了現代社會的基本法治精神,“誰主張誰舉證”則是我國現行民事訴訟中的基本舉證原則。深圳的“創新”立法,其實是對我國相關法律原則的細化,將相關條款集中以條例形式出現。作為一個操作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深圳“好人法”的出臺,可以幫助當地法官依法判案,相信它也可以有效免除好心助人者的后顧之憂,為矯正時弊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