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7月1日起,一批新法律法規開始正式施行。其中,修改后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這一條款,被媒體解讀為“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將屬違法。(見2013年7月1日中國新聞網)
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是贍養人對老人應當承擔的三個方面義務。從實際情況看,盡管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上常有子女做出不孝之事,但絕大多數子女做得還是比較好的,然而卻常常對老人的精神需求有所忽略。在他們看來,只要老人不差錢、衣食住行無憂,就算盡了孝道,加之自己工作繁忙,子女還需要照顧,就很少回家看望老人。老年人常常有被子女忽視、冷落的感覺,精神得不到應有的慰藉。
1999年春晚,由陳紅、蔡國慶、江濤、張邁演唱的一曲《常回家看看》,以滿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為主題,唱出了老年人的共同心聲,也受到億萬觀眾的喜愛。近年來,歷屆“兩會”,都有代表委員提出議案,建議對《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進行充實和修改。如,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張秀娟就領銜提出了關于盡快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議案,提出了5條修改建議,其中包括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精神上慰藉的義務,滿足老年人精神文化方面的合理需求,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應經常回家問候與看望。修改后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章列14項條款詳細規定了贍養人對老人應當承擔的各種義務,其中第十七條增加了關心老年人“精神需求”和“看望”、“問候”老人等內容,并規定用人單位依規“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盡管這部分內容還比較原則,難以量化,第八章“法律責任”中也未列出相對應的處罰條款,但把“常回家看看”由道德層面上升到法律層面,這無疑是一個質的飛躍。
“找點空閑,,找點時間,領著孩子,常回家看看;/帶上笑容,帶上祝愿,陪同愛人,常回家看看……”相信,隨著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實施,能夠使贍養人進一步強化精神贍養意識,履行可精神贍養義務,讓老年人度過愉快的晚年。(侯文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