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 據統計,僅今年6月,全國各地發生學生溺水事件40余起,死亡人數上百人。近三年來,廈門法院每年審理的溺水索賠案件約10件,還有一些溺水事故因雙方協商解決而沒有進入法院。
暑期天熱,更是學生溺水事故高發期。特別是外來務工人員的子女,很多都處于“放養”狀態,尤其容易發生溺水事故,家長往往因沒有盡到監護義務而承擔主要責任。日前,海滄區法院民一庭選取典型案例,以案說法,再次敲響暑期安全的警鐘。
警示案例
孩子溺亡 父母擔責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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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歲男孩工地水坑玩耍釀悲劇
夫妻雙雙在廈門打工,4歲的兒子獨自出門玩耍,在建設工地的水坑內溺水身亡。
事情發生在海滄區鐘山村,這是塊安置房項目用地,已經納入拆遷,周圍安裝了護網。里面有個水坑,水坑邊緣長著一圈雜草。
2012年7月1日下午3點左右,小豪(化名)出家門玩耍,但是一直沒回家,父母四處尋找,最終在工地水坑里找到孩子的尸體。事后推測,小孩很可能是偷溜進工地,不小心掉進水坑,釀成了悲劇。
小豪的父母痛苦之余,一紙訴狀將4家相關的管理單位告上法院,索賠58萬余元。他們說,4家單位對水坑存在的安全隱患置之不理,沒有采取任何措施防范,也沒設置提醒標志,存在過錯。因此,責任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水坑到底歸誰管?4家單位在法庭上各執一詞,但是他們都一致指出,小豪才4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父母作為監護人,負有確保被監護人人身安全的法定義務。況且,出事地點在工地,不是開放式場所,而且外圍還有護網,小豪自己偷溜進去。因此,小豪父母應承擔責任。
經兩級法院審理,認為居委會已經將土地交付給土地儲備公司,儲備公司又不能證明已將地塊交付給其他單位。因此,法院認定事發時,這塊建設用地是在儲備公司的實際管理之中,而儲備公司在監管工地方面確實存在一定的過錯。
然而,法院認為,小豪的父母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是導致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父母應該承擔70%的主責,而儲備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30%的次要責任,賠償2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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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