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常回家看看”入法一事引起熱議。對此,部分學者認為,這是我國將道德規范引入法律文件的一個表現;也有一些學者認為,這只不過是一個倡導性法律規范,不是傳統意義上的道德規范;還有一些學者認為,這樣的法律規范帶有一定的強制性,如果家庭成員沒有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老年人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這不是一個所謂的倡導性法律規范,更不是傳統意義上的道德規范。
道德問題能用法律來解決嗎?筆者認為,這項法律規定雖然具有一定的彈性,在實施的過程中可能會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間,但是,這項規定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道德規范。傳統意義上的道德規范通常包括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商業道德規范,道德規范往往缺乏強制性,需要依靠自律(包括行業自律)付諸實施,而法律規范具有明顯的強制性,如果行為人違反法律規范,必須受到法律制裁。
道德入法,不是法律規范的無奈,恰恰是法律規范的完美體現
道德規范通常表現為公眾普遍的價值判斷,但是,道德規范不能借助于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如果違反了道德規范,只能通過社會輿論的譴責或者行業的聯合抵制解決問題,國家的司法機關不能介入直接依據道德規范對當事人的行為作處罰。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道德規范不能直接進入國家的法律體系之中,并且被司法機關引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在我國現行法律規范中,多次出現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這樣的概念,說明這些帶有群體性的道德概念,已經變成我國法律規范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它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規范,盡管在字面上表現為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比如,在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必須遵守社會公德,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明確規定經營者必須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在我國注冊醫師法中明確規定注冊醫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所有這些規范與其說是道德規范,不如說是包含道德價值判斷標準的法律規范。
從詞義學的角度來看,道德規范通常是指那些被人們普遍認可的價值判斷標準。道德規范既有倡導性質,也有約束性質,只不過道德規范的約束性在不同的群體身上產生不同的效果,在不同的個體身上也會出現不同的后果。某些人對于公眾的普遍價值判斷缺乏免疫力,因而他們無法感受來自公眾的道德譴責;但是,也有一些人對公眾的普遍價值判斷標準極為敏感,他們對公眾的道德譴責缺乏承受力,在公眾輿論的壓力之下走上極端。討論道德規范的時候,既要考慮到道德規范本身的特征,同時也要考慮到道德規范作用于不同群體和個體之后的反應,道德是一種自我約束,道德也是一種社會公眾的約束。這種約束不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因而不可能變成法律規范。
法律規范是由國家立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充分體現國家意志的行為規范。法律規范中引入道德規范,不是法律規范的無奈,而是法律規范的完美體現。在現實生活中,制定法律規范必須充分考慮到各方面的意見,在集思廣益、廣納善言的過程中,立法機關可以把那些充分體現社會普遍價值判斷標準的道德規范直接引入法律文件之中,從而變成國家法律規范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立法模式既可以強化法律規范的道德基礎,同時又可以使道德規范促進法律規范的實施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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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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