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訊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28日通過《福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法規將上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頒布實施,屆時1995年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福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將同時廢止。歷史城區和歷史文化名城環境要素的保護、歷史建筑的保護、不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等都是該法規的亮點。
界定三坊七巷等9項保護內容
法規明確了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內容包括以下9項:歷史城區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等歷史文化街區;煙臺山、冶山、馬尾等歷史文化風貌區;鼓嶺、馬廠街等歷史建筑群、歷史建筑;螺洲、閩安等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福州文廟、華林寺大殿等不可移動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古河湖水系、古樹名木等歷史環境要素;市政府確定的其他保護內容。
“三山”視線走廊內建筑將限高
法規要求,歷史城區中軸線沿線新建建筑的高度、體量、色彩等方面應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
法規對于山、烏山、屏山之間視線走廊寬度,視線走廊之內的建筑高度,圍合范圍內的其他區域、歷史城區內白馬河沿線建筑高度以及閩江北岸解放大橋青年會廣場周邊區域建筑高度作了限定,并規定閩江南岸應當凸顯煙臺山山體輪廓特征。
違反上述規定高度的建筑物,以及現有嚴重影響于山、烏山、屏山山體景觀風貌的建筑物,應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要求,依法進行整治。
在歷史文化風貌區和歷史建筑群、歷史建筑的核心保護范圍內,除新增必要的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
提高破壞歷史建筑的違法成本
法規還強化法律責任,提高破壞歷史建筑的違法成本。
法規規定,未按審定保護方案實施維護和修繕歷史建筑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并處5萬~10萬元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5萬元罰款。在歷史建筑上張貼或設置除店牌、店招外的戶外廣告,由市容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50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2000元罰款。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損毀歷史文化街區等保護標志的,由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1萬~5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10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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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