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市檢察機關加大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工作力度
廈門日報訊 瀆職侵權犯罪是一種嚴重的腐敗現象,不僅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且極大地損害黨和政府的公信力。
近年來,廈門市檢察機關以服務和保障民生為出發點,重點開展了集中查辦“違法占地、違法建設”背后的職務犯罪,嚴肅查辦危害民生民利瀆職侵權犯罪,查辦和預防發生在群眾身邊、損害群眾利益職務犯罪等多個專項工作,采取各種有力措施,不斷鏟除瀆職侵權、消極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有力推進依法行政,以實際成效取信于民。2010年以來,廈門市兩級檢察院共立案偵查瀆職侵權犯罪案件28件35人。
非國家工作人員也可能犯瀆職侵權罪
是不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就不會觸犯瀆職侵權罪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瀆職侵權犯罪的主體主要包括兩大類:(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二)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上所指的“組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
案例1
放走嫌犯協警獲刑
2008年9月間,偵查機關在辦理犯罪嫌疑人楊某涉嫌盜竊罪、敲詐勒索罪一案時,指定該偵查機關聘用的協警陳某協助對楊某執行監視居住。9月20日凌晨,陳某利用看管之便打開楊某的手銬及監視居住點樓道上的兩道鐵門,幫助楊某脫逃。2009年1月1日,楊某再次被抓獲歸案,于同年11月因犯盜竊罪和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2011年3月,陳某被審判機關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點評 本案中,陳某雖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有關規定,作為協警的陳某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其協助對犯罪嫌疑人執行監視居住的行為是一種從事公務的行為,應視其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陳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之規定,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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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