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訊 群眾舉報的違法,只要符合證據要求,可作為違法信息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被人套牌后如能證明自己清白并能提交“屬于應當消除情形的證據材料”,警方應及時消除其違法信息。隨著5月份公安系統全面更新,省交警總隊也開始執行公安部轉發的《關于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處理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記者采訪發現,新交規中其實有很多規定與駕駛人息息相關,在此本報記者為你一一梳理。
個人拍攝的違法
核實后可作證據
《指導意見》明確,要“嚴格監控記錄資料的審核錄入”,其中特別明確提出,“具有行駛記錄功能且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車載視頻裝置等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營運車輛、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的超速、疲勞駕駛、違法停車等違法行為資料,經嚴格審核后可以作為違法信息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
另外,“對群眾拍攝記錄并在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三日內舉報的機動車闖紅燈、違法占用專用車道行駛等違法行為”,只要公安機關通過詢問舉報人和涉嫌違法車輛所有人、管理人等形式認真調查核實,“符合證據要求的”,即“可以作為違法信息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
被套牌能證明清白
違法信息應予消除
《指導意見》提出要“嚴格違法信息消除的審批程序”。相關交管專家解釋說,其中針對“因機動車號牌被他人偽造、變造或者非法使用發生的違法信息”的情況,明確了“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情形應當予以消除違法信息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收集、審核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機動車駕駛人的陳述或者申辯材料、能夠證明屬于應當消除情形的證據材料等,由法制或者有關業務部門審核、支隊領導審批后予以消除。”同時還明確,必須將誤錄入的相關違法信息“從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中移出,并導入偽造變造和挪用機動車號牌案件管理系統”,同時對相關違法人組織查緝。
![]() |
![]() |
責任編輯:陳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