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合適成年人’出庭,是對未成年犯關愛的第一步。他們今后的生活還需要我們給予更多的關愛和引導。”福州市首位“合適成年人”林良浩深有感觸地說。
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司法實踐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需要“合適成年人”參加庭審的為數不少。“以長樂法院為例,比例約為10%。”長樂市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葉凌說。
從哪里選擇“合適成年人”?
“資源庫的建立迫在眉睫。”葉凌說,“有了資源庫,我們就能夠根據案情確定最適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適成年人’,這樣最有利于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至于具備什么樣的條件才能入選資源庫,按照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可以擔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適成年人”。葉凌表示,基于以往的司法實踐,讓對青少年心理特點十分熟悉,并且具備一定法律知識的人出任“合適成年人”,能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權益保護及其后續幫扶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為了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達到最大化,葉凌還建議,共青團市委或者關工委等青少年保護組織建立合適成年人資源庫,并統籌管理一個地區的“合適成年人”資源,保障“合適成年人”資源的合理運用。
據了解,福州地區的“合適成年人”資源庫的建立還在籌備階段。3月21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共青團福州市委、福州市教委、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關工委等部門召開座談會,希望相關部門可以運用各自的資源優勢,號召社工、中學老師、大學心理輔導老師、關工委老干部等人員加入資源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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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合適成年人”?
“合適成年人”一詞源于英國1984年的《警察與刑事證據法》,它規定警察在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必須有“合適成年人”到場,以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為保護法定代理人無法或不宜到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今年1月起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第270條規定:“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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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