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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完全責任人逼迫受害者簽下協議 律師:可撤銷
http://www.caoliu14.com?2013-02-28 17:28? ?來源:閩西日報
我來說兩句
律師同志:
您好!我是一名農民工,上個月我駕駛摩托車與小轎車發生碰撞,后經認定,小車車主負事故全部責任。交通事故造成我左側8根肋骨全部骨折,腦出血,情況十分危險。在我住院第5天的時候,小車車主就拿了一份協議書讓我簽字。當時我意識還沒有完全恢復,且小車車主未付醫藥費,我急需用錢治療。所以,我在萬般無奈之下在協議書上簽字了。醫藥費總共花了近8萬元。請問,這種顯失公平的協議是否有效?我該怎么維護自己的權益?
讀者:小王
小王同志:
你好!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根據你的陳述,協議內容顯失公平,而且你是在意識未恢復清醒且急需用錢的情形下簽訂協議的,屬于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因此,你應該在知道撤銷或者變更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或者變更該協議,以維護你自身的合法權益。
律師:邱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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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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