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權力和管制刀具同等重要
http://www.caoliu14.com?2013-02-28 10:24? ?來源:京華時報
我來說兩句
這一標準是否科學,自然還可進一步討論。但“一刀切”的認定波及太廣,客觀上造成了執法的難度,卻是事實。吳某之所以不服被行拘,很重要的一條也在于:我是在正規商店買的,怎么就成了“管制刀具”?這樣的質疑理當得到尊重,否則警方就有“選擇性執法”之嫌。因為吳某的交代,已經清楚地表明有“管制工具”正在通過公開的銷售行為流向社會。攜帶“管制刀具”要行拘,公然銷售“管制刀具”當更嚴重,但為何吳某事后還能繼續買到同一種刀具?這說明警方事實上對攜帶者和銷售者適用了兩種不同的執法標準。從“以人為本”、“標本兼治”的執法原則出發,警方也理應優先查處制造、運輸、銷售管制刀具的行為。
假定吳某的確是公開攜帶了管制刀具,對其行拘是否合適?從媒體的報道看,吳某并非有意“公開攜帶”管制刀具,也沒有在公共場合故意擺弄管制刀具,事后又交代了刀具來源,似可歸入“情節較輕”之列。警方的“行拘三日”,雖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但“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同樣合法,且更合乎法的精神。如果說有網友從此案出發擔憂人人自危,是夸大;那么警方對吳某的行拘處罰也嫌過重。行政執法除了要遵守“合法性原則”,也應注意“合理性原則”。行政拘留是對公民人身自由的剝奪,理當慎用。警方的執法權必不可少,同時又必須規范。管制權力和管制刀具,其實是一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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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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