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規范表彰獎勵標準 "見義勇為"獎設最低標準
“見義勇為”獎 我省設最低標準
我省首次規范表彰獎勵標準,見義勇為者在子女入學、家庭住房等方面,政府部門將提供援助
東南網-海峽都市報1月23日訊(記者 趙楊 實習生 劉佳) 記者昨日從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獲悉,經省政府批準,省政府辦公廳最新出臺意見,九項措施對見義勇為人員表彰獎勵及保護其權益,包括首次規范表彰獎勵標準、保障家庭基本生活、提供就學升學照顧、解決家庭住房困難等內容。
我省首次規范表彰獎勵標準,據介紹,此前,我省各地表彰見義勇為給予的獎勵各不相同,并沒有統一規定。此次規范,則將表彰獎勵見義勇為的下限劃出。
“這個是最低標準。”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被縣級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模范”榮譽稱號的,頒發不低于5000元的獎金;被設區市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模范”榮譽稱號的,享受市級勞模待遇,頒發不低于3萬元的獎金;被省政府授予“省見義勇為英雄”或“見義勇為模范”榮譽稱號的,享受省級勞模待遇,頒發不低于10萬元的獎金。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根據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的表現和貢獻,按以下標準給予嘉獎:一等獎8萬元,二等獎7萬元,三等級6萬元。
規定指出,見義勇為犧牲人員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不屬于因公犧牲、視同工傷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落實待遇;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與見義勇為基金會會審后,由見義勇為基金會(工作協會、促進會)負責發放,所需資金由見義勇為發生地縣級財政部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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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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