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高房價千夫所指,這與炒房者的推波助瀾有相當關系。但是,顯然易見的事實是,房屋并非非得由國家進行強制調控的東西,而是由市場調節所能自主解決的問題,國家對房屋的市場供求可以進行宏觀調控,卻不宜利用行政手段進行限制,這會破壞房屋市場本身的自我調節能力,讓市場關系紊亂。更何況,房價高的問題并不僅僅是炒房者的問題,更是土地所有制、土地供應問題,是保障房建設問題,以及房屋建設中權力尋租與腐敗問題,甚至是實體經濟疲軟等等問題。然而,其他問題卻不是一朝一夕能解決,且遇到既得利益集團阻撓,阻力重重,決策者還是選擇了限購這種能立竿見影的制度。
制度性羞辱由此產生。那些有需求卻條件不符合的一些公民,就想到通過這種假結婚的形式來規避限購政策。像新聞中的許先生,為了給兒子在北京買房,先與原配離婚,進而與一個陌生人結婚,你能說他不受羞辱嗎?至于裴小姐,看起來她不勞而獲3萬元,是一本萬利的生意,但用這種假結婚方式去獲得這錢,難道不也是一種羞辱嗎?如果沒有這種政策,她或許不會得到這錢,當然也不會受此羞辱。
當然,限購制度先是給某些公民以制度性羞辱,但很快又發生了某些公民來羞辱制度。一些外地人想到了用假結婚來規避政策,另一些外地人則購買虛假的“5年完稅證明”和“社保證明”,而中介機構更是推波助瀾。所謂“國家有政策,中介有對策”。
這些小動作都在羞辱制度,一則化國家制度與政策于無形,輕松鉆空子,讓制度失去生命力,消解政府公信力。二則,由于利用假結婚形式規避政策,提高了購房成本,那些炒房者的成本提高,他們將成本轉嫁于下家,提高房價。限購的目的是降低房價,但不經意卻可能抬高房價,這讓制度情何以堪?
當然,客觀地說,限購政策能夠起到一定的控制房價的作用。但這個政策僅僅是“治標不治本”的權宜之計,當這一政策遇到制度性羞辱和羞辱制度時,我們更應該考慮對房屋、土地制度等進行深層次改革了。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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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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