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 心 提 示
廢棄礦山治理包袱重、難度大、資金籌措困難,如何破解這一難題?泉州市國土資源局日前出臺《關于進一步推進礦山生態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運用市場機制,按照“誰治理誰受益”的辦法,引導鼓勵企業和個人參與治理。
□本報記者 王朝暉
無償提供廢棄礦區土地
給承包企業建苗圃基地
《意見》明確,生態企業、林業企業承包廢棄礦區土地建設苗圃基地、林業基地的,可以無償提供或者低價提供廢棄礦區土地;苗圃基地、林業基地建設投資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獎勵50萬元,承包經營有效期30年,期滿后可以給予延長經營期限;企業和個人將緩坡式的廢棄礦區土地開墾為茶園或者果林園的,按開墾面積、開墾難度給予一定資金獎勵,承包經營權有效期30年,期滿后可以給予延長經營期限;企業和個人將廢棄采礦凹坑回填改造為可供進一步開發利用的,擁有該地塊優先使用權,并按面積、治理難度給予一定資金獎勵;企業和個人將尾礦庫、矸石場、排土場、廢石場的礦渣、廢石和棄土綜合利用的,擁有所釋放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按釋放的土地面積給予一定資金獎勵。
《意見》指出,企業和個人申請整治利用廢棄礦區土地的,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按下列辦法處置土地經營權:廢棄礦區土地已經征用批準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管理法》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廢棄礦區土地屬村集體所有并以出租方式出租給礦山企業的,村集體應收回土地使用權,并通過協商一致的辦法,由縣級政府給予村集體一定的補償后,將土地經營權交付企業和個人開墾利用。
廢棄礦區土地整治
可獲獎勵資金
《意見》對廢棄礦區土地整治獎勵資金渠道也予以明確:給予企業和個人的獎勵資金原則上由縣級政府財政、上級“青山掛白”補助經費、礦山生態恢復治理保證金中統籌解決;申請將廢棄礦區土地開墾為耕地或農用地的,經勘驗符合復墾條件,按程序申報當年度土地復墾項目,復墾土地經驗收合格后,按規定標準從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專項資金中撥付土地復墾補助金;市級財政按照“以獎代補”的方式,安排一定數量資金對廢棄礦山土地復墾、生態恢復治理工作成效顯著的縣(區、市)和企業、個人給予獎勵;企業和個人綜合利用尾礦庫的尾礦資源或者大面積治理開墾廢棄礦區土地的,分年度列入國土資源部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示范和獎勵專項資金、地質環境治理專項資金申報項目申請國家專項資金給予支持;廢棄礦區土地整治利用經驗收合格后,農業、林業等相關部門應給予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林地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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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