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執法才能促進城市文明
http://www.caoliu14.com?2012-09-04 17:59? ?來源:京華時報
我來說兩句
廣泛的社會調查,甚至是先行的局部試點,都是保證罰額科學適當的路徑。總之,罰額要定之有據,定之有理,還要行之有效。
亂丟垃圾罰200元,隨地吐痰罰200元,未清理路邊寵物糞便罰500元,禁煙場所抽煙罰500元,在非指定場所放置、傾倒、焚燒垃圾罰5000元,損壞、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罰1萬元……這些內容紛繁的罰則都出自8月28日首次送審的《深圳特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據悉,對市民文明行為規范進行立法在全國尚屬首次。
“草案”在立法上是否屬于“首次”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制定出一部良法,且這部良法又能得到有效的遵行。從社會公眾關注的焦點看,無非停駐在“何種行為該罰、罰的尺度如何掌握以及由誰來罰”上,這同時也是輿論爭議的焦點。
像亂丟垃圾這樣的不文明行為該不該罰?有人說,文明不是罰出來的。也有人說,國人素質良莠不齊,不好套用同一個執罰標準。這些批評當然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仔細分析,卻并不構成對執罰的否定。倡導和懲罰在目的上都指向“促進”。倡導更多歸屬于道德層面,是典型的自律;懲罰則更多屬于法治層面,是典型的他律。自律是基礎,他律可為保障。對文明的倡導和對不文明的懲罰并不是“兩者選一”的單選題,而是本就應并行不悖的一體兩面。
至于素質問題,看似“國情”如此,其實也不然。很多國人在國內恣意違法違規,到了國外就老老實實,規規矩矩。這并不是因為他們的素質在到達國外的瞬間就得到了大幅提升,而是因為制度環境、執法環境使然。由此反思,國人所缺的其實并非道德,而是完善的制度和有效的執法構成的人文環境。在此意義上,深圳的立法實踐是有積極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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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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