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對象為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參保(合)人 醫療費用越高,補償比例越高
東南網-福建日報8月31日訊 據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30日公布《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目的是要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突出問題。(《意見》解讀見5版)
《意見》指出,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政府負責基本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籌資管理,并加強監管指導。支持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險的運行效率、服務水平和質量。同時,強化社會互助共濟的意識和作用,形成政府、個人和保險機構共同分擔大病風險的機制。
保障內容方面,《意見》指出,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為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參保(合)人,主要在參保(合)人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情況下,對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補償后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此外,大病保險保障水平以力爭避免城鄉居民發生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為目標,合理確定大病保險補償政策,實際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籌資機制方面,《意見》指出,各地可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醫療保險籌資能力、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情況、基本醫療保險補償水平,以及大病保險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籌資標準。同時,從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新農合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或額度作為大病保險資金。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基金有結余的地區,利用結余籌集大病保險資金;結余不足或沒有結余的地區,在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年度提高籌資時統籌解決資金來源,逐步完善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多渠道籌資機制。
承辦方式方面,《意見》指出,地方政府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制定大病保險的籌資、報銷范圍、最低補償比例,以及就醫、結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過政府招標選定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符合基本準入條件的商業保險機構自愿參加投標,中標后以保險合同形式承辦大病保險,承擔經營風險,自負盈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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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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