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大召開《深圳經濟特區市民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立法論證會。這部有可能成為全國首部市民行為規范法規的條例規定:擬對一些不文明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比如,兩年內5次因不文明行為被處罰者加罰1000元,兩年之內有10次不文明違法紀錄者將被記入征信體系。在所有處罰中,損壞古樹名木處罰額度最重,達50萬元。
社會不文明行為既是一個道德問題也是一個制度問題,道德與制度,“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在道德方面應從娃娃教育抓起,在制度方面不能僅僅是處罰,還應該有公民教育;在處罰方面也不僅是罰款,還應該有媒體曝光、罰做義工等其他措施。而深圳這部條例多是罰款,給人的印象是,為罰款而立法。
市民是城市的主人,一個城市文明與否,市民行為的文明與否當然很重要。但筆者以為,在約束市民不文明行為之前,或者在約束市民不文明行為的同時,首先或者重點要約束“權力不文明行為”。這是因為,對城市文明而言,權力具有多重影響,比如:官員的行為具有榜樣效應;而落實這部條例的有關部門也是權力部門,是否文明執法、公平執法直接關系到城市文明。
以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為例。條例第16條列舉了在公共辦公室、幼兒園、學校、醫院、圖書館及其他公共交通設施以及場所內吸煙,對勸阻無效的給予500元處罰。相信這一條款有利于減少公共場所吸煙,但還要看到,不少政府部門就有接待用煙,在會議桌上擺放香煙,某些官員在公共場所“吞云吐霧”。如果某些部門、官員在公共場所不能禁煙,只處罰吸煙市民,怎能讓人接受?
雖然條例規定,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等國家工作人員有不文明行為,對不配合執法的人,將處罰決定送達其所在單位。但問題是,執法部門遇到兄弟部門熟人或權力人物時能否秉公執法?而且,條例規定由城管對不文明行為進行處罰,大家知道,深圳城管是外包的,而外包的城管能否公平處罰值得懷疑;更何況外包的城管本來就不應該擁有執法權。
無論是警察執法還是城管執法,公眾必然要問:誰來監督警察和城管?況且,市民的某些不文明行為也與城市的配套設施不到位有關,比如垃圾箱布局不合理或者維護不到位,就會影響某些市民行為導致亂扔垃圾。也就是說,要促進城市文明,官員榜樣、制度處罰、道德教育、配套設施等,缺一不可。 (馮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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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