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地段分三類保護
據了解,福州歷史文化名城的歷史地段分為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風貌區、歷史建筑群三種類型,分類保護。
主要歷史地段包括: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3片歷史文化街區;煙臺山、烏山、屏山、于山、冶山、西湖、馬尾、林浦、螺洲、洪塘、陽岐、閩安、南嶼等13片歷史文化風貌區;大橋頭臺江汛、泛船浦、馬廠街、公園路、禪城花園、福建協和大學、鼓嶺等7片歷史建筑群。
經市政府批準實施保護改造的舊城風貌區,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規劃控制導則,提出設計要求。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列入保護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并公布。
區、縣政府應當對歷史文化街區和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筑,自市政府公布之日起30日內設置保護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標志。
個人破壞老建筑可罰款5萬
意見稿也對相關罰則作了詳細規定。根據意見稿,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其他法律、法規有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依法處罰。造成文物及文物保護標志損壞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其他法律、法規尚未作出處罰規定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擅自維修歷史建筑,造成歷史風貌破壞的,由規劃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拆除,恢復原狀;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安裝影響歷史建筑使用壽命的設備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批準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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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