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貨車被警察暫扣停車場 卻遇"天價"停車費
鐘先生說,一部電動車也才2000元左右,他覺得停車費太高,干脆將車扔在了金暉停車場。鐘先生認為,出了事故后,許多車主根本不能決定何時取車,在停車場停多久,完全是由執法部門何時處理好決定的。
物價部門:暫扣停車費,應由行政機關承擔
“這屬于保管費用,不在物價部門定價范圍之內。”記者就此事咨詢了福州市物價局,福州市物價局價格服務處有關人士表示,事故車被暫扣在停車場內所產生的費用為保管費用,并不在物價部門的定價目錄之內,但他同樣表示,根據有關法律,停在暫扣停車場內的事故車輛產生的費用,應由執法部門來承擔。
福州市物價局有關人士表示,根據2012年1月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行政強制法》還規定,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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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