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拆舊建新更有經濟回報,人手緊張、經費不足讓保護說易行難
南京在文物保護方面的失守,張公館不是第一起。此前“法拉利在明城墻玩漂移”的事件,似乎并沒有讓這座六朝古都有一些警醒。很多市民都痛心地追問:我們的文物還能留下多少?我們的文物為什么得不到保護?
重利,被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周學鷹認為是文保困境的根本原因,拆掉要比維護更有賺頭,“修繕民國時期的文物建筑比拆掉重建會復雜些,花費的人力、物力、財力也可能更多些。而借名修繕實際上拆除重建,卻會帶來一系列的便利。”
這些便利有很多,周學鷹舉例說明了其中一種:“向下挖掘一層或兩層地下室,并向庭院地下擴張;向上設置閣樓,既利用空間,又實際上增加頗為隱蔽的建筑面積。再加上文物的帽子,身價無疑會倍增。”
既然私人業主無法對古建筑進行有效的保護,是否可以禁絕買賣?周學鷹介紹,我國法律法規不阻止民國別墅的私下買賣,原因之一是參照國外已有的成功經驗,希望通過社會、個人的力量,使得它們能在有實力的房主手里得到更好的維護,“初衷是好的”。
但是,對于現實的一再“變味”,周學鷹沒有正面回應,反而反問:“是否應該追問這些業主背后的力量是什么?他們到底有什么權利能夠繞開規劃、文物等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管?他們為什么沒有得到嚴懲?”
對于文保單位的寥落,很多人會遷怒于文物部門。但是,文物部門坦言也有自己的苦衷,據相關人士透露,南京市有512處市級以上文保單位,文物保護面廣、量大,管理人員實在不足,同時文保經費并不十分充足,給保護帶來了難度。“一方面是因人手不足等做不到全程監管、監管不力,另一方面,對于個人保護的政策優惠、支持尚不充分,開放度不夠,形成的影響力和成效也不夠。”
除了人力物力的捉襟見肘,略顯陳舊的《文物保護法》也給文物部門執法帶來了不便。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護處一位負責人認為,《文物保護法》從2002年修訂至今已有近十年時間,在處理一些問題時有些滯后,“特別是在關于文物保護單位的使用利用方面規定過于原則,針對性不強、可操作性不強、罰則力度不夠等。建議《文物保護法》進行修訂,來適應新形勢的要求。”
社會認識的糾正,則是周學鷹更看重的事情,“文物建筑進行修繕改造甚至拆除重建,必須建立在全社會對法律法規神圣敬畏的基礎上,真正確立法治社會理念,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記者姚雪青攝 制圖:宋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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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